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2023年新《公司法》《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出臺《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規范公司登記管理,維護交易安全,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公司高質量發展。
1.登記公司要誠實信用。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出資、公司公示信息、中介機構代辦理公司登記等,都應當遵守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登記機關履職要維護誠信安全的市場秩序。
2.細化存量公司調整出資期限的過渡方案。為公司登記機關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規范,為存量公司提供了更為清晰的市場預期,有利于存量公司“限期認繳制”的平穩過渡。
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4.認繳出資期限30年、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上需要對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研判。
5.建立健全另冊管理制度,對無法調整注冊資本的僵尸公司另冊管理,不再按照登記在冊的公司進行統計和登記管理。
6.細化增加注冊資本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的,公司股東全額繳納新增股款后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7.擴大投資人非貨幣出資范圍。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8.回應“登記聯絡難”的困境。完善了公司聯絡員制度,明確了聯絡員的選任范圍,要求公司依法備案登記聯絡員,提供其常用聯系方式并確保通信暢通。
9.解決“住所信息不真實”難題。原則上要提交住所證明。只有在能夠驗證或核實該住所客觀存在且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才能夠簡化材料辦理住所登記。
10.解除董監高職務的具體期間。董監高不符合《公司法》規定任職資格時,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解除職務的具體期間為“公司自知道或者應當之日起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十日”。
11.規范外商投資公司登記。外商投資公司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直接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應當符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規定。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12.破解“公司自行辦理難”。增加代為注銷及滌除公示制度。股東主體資格消滅可由繼受主體或投資人代為辦理。公司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拒不辦理變更登記及備案,登記機關應協助法院公示滌除信息。
13.整治登記中介亂象。壓實登記中介機構責任,要求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標明代理身份,并提交授權委托書,不得虛假辦理登記或利用代理登記從事違法活動,違者依法從重處罰。
14.嚴格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股東、注冊資本或者注銷公司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者規避行政處罰,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已經辦理的予以撤銷。
15.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具有唯一性。明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具有唯一性。公司依法注銷或者被撤銷設立登記后,公司登記機關應當長期保留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6.六種具體情形不予登記。公司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期限及出資額明顯異常且拒不調整,未獲得公司登記前置審批文件,虛假登記直接責任人三年內再次申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17.公司登記便利化。加強了政府部門間的信息互聯共享。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等方式驗證或核實,可以簡化或免收住所材料。公司登記機關應將歇業備案信息及時共享至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