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規范性文件、政策和措施,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工作;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
(四)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健全協調聯動機制;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擬訂并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牽頭負責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督促檢查縣相關部門和各鄉鎮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依法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
(五)依法承擔食品及酒類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監督實施食品及酒類安全管理規范;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調查;發布食品安全監管有關信息;負責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六)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七)依法負責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牽頭協調職責,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咨詢、申述、舉報的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
(八)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行為。
(九)依法開展反壟斷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
(十)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十一)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規范合同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消費類格式合同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十二)指導廣告業發展,依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廣告違法行為。
(十三)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推薦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市知名商標;依法保護特殊標志、官方標志;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商標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職責,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五)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發展提供服務,并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十六)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保健食品生產和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負責化妝品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范。
(十七)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
(十八)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機構制劑、直接接觸藥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藥用輔料有關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等有關工作;建立健全藥品安全應急體系;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十九)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范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交易;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及戒毒藥品的監督管理。
(二十)依法查處違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十一)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技術監督;指導縣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的業務工作。
(二十二)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食品醫藥產業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貫徹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制度,配合實施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
(二十三)指導與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社會團體的工作。
(二十四)負責貫徹執行食鹽安全監管相關政策法規,擬訂食鹽安全監管的具體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承擔食鹽生產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職責,維護食鹽生產、經營市場秩序,保障食鹽質量安全;負責全縣食鹽行政執法工作;承擔食鹽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承擔食鹽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
(二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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