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粵調協〔2020〕4號)《惠州市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現就開展博羅縣人民調解員的等級評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系統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培育、塑造一批“政治過硬、業務精湛、調處得好、群眾滿意”的優秀人民調解員,引導、激勵廣大人民調解員不斷提高調解能力和水平,增強人民調解員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榮譽感,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
二、評定范圍
已在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人民調解員,可以申報評定人民調解員等級。本次主要開展對全縣三、四級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以及二級人民調解員人選推薦工作。
三、評定機構
成立博羅縣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縣評委會)負責開展三級、四級人民調解員的等級評定以及二級人民調解員人選的推薦。鎮街、村(社區)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收集人民調解員申請材料,并結合申請人員平時工作表現提出意見后報所在轄區司法所。司法所收到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經核實無誤,提出意見后報縣司法局審核后,報縣評委會。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收到申請后,經核實無誤,提出意見后報縣司法局審核后,報縣評委會。
四、申報條件
(一)申報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的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講政治、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
2.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期間,沒有發生因矛盾糾紛調解不當轉化為刑事案件等激化矛盾糾紛情形;
3.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期間不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調解和其他違法違紀情形;
4.按要求參加并完成人民調解員培訓。
(二)申報四級人民調解員除滿足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累計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滿2年;
2.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和調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調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獨立開展一般性民間糾紛調解工作;
3.累計調解民間糾紛50件以上,達成調解協議成功率不低于85%(其中經調解達成口頭協議的糾紛不超過總數的30%),均可在廣東省或惠州市人民調解案件登記管理系統查詢;
4.在最近兩年內向備案司法行政機關報送至少1篇案例和1篇調解工作信息、簡報、單位工作總結。
5.報送調解工作案例、信息、簡報、單位工作總結等業務文章不足,但因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獲得過縣級以上部門通報表揚。
(三)申報三級人民調解員除滿足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滿4年或者擔任四級人民調解員滿2年;
2.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調解經驗,了解和掌握調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獨立開展一般性民間糾紛調解工作;
3.累計調解民間糾紛120件以上,達成調解協議成功率不低于90%(其中經調解達成口頭協議的糾紛不超過總數的25%),均可在廣東省或惠州市人民調解案件登記管理系統查詢;
4.在最近三年內向備案司法行政機關報送至少2篇案例和2篇調解工作信息、簡報、單位工作總結或1篇業務文章;
5.報送調解工作案例、信息、簡報、單位工作總結等業務文章不足,但因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獲得過縣級以上部門通報表揚。
(四)申報二級人民調解員除滿足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滿6年或者擔任三級人民調解員滿2年;
2.具備較豐富的法律知識和較高的政策水平,能夠熟練運用調解程序和方法,調解能力強,有調處重大疑難糾紛的實際經驗;
3.累計調解民間糾紛200件以上,達成調解協議成功率不低于95%(其中經調解達成口頭協議的糾紛超過總數的20%),均可在廣東省或惠州市人民調解案件登記管理系統查詢;
4.至少1宗經其調解成功的案件入選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或至少1篇其撰寫的調解工作業務文章在省級以上單位主管或主辦的刊物發表;
5.從事調解工作獲得縣級以上表彰或者省級以上通報表揚;
6.調解成功案例得到市級以上媒體的宣傳報道。
五、申報材料
申報人申請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表一張;
(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三)最高學歷、崗前培訓合格證明;
(四)不少于相應等級要求數量的調解案件卷宗復印件;
(五)不少于相應等級要求數量的由本人撰寫的典型案例材料;
(六)獲獎情況及其他證明材料。
六、評定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
申請。人民調解員向所在的調解組織提交申請,申報三級、四級的填寫《博羅縣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申報表》,申報二級填寫《惠州市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申報表》,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初審。鎮街、村(社區)調解組織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填寫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將申報材料提交至轄區司法所。司法所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復核,出具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將申報材料提交至縣司法局審核后,報縣評委會。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收到申請后,經核實無誤,提出意見后報縣司法局審核后,報縣評委會。
(二)評定與推薦
縣評委會收到人民調解員等級申請材料后,組織召開會議進行審議評定,符合申請二級人民調解員的層報上級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機構進行評定。
(三)公示
公示。評定結束后,縣評委會對確定等級的人民調解員名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日。
(四)備案和發證
備案。公示期滿,如無舉報、投訴意見或投訴、舉報意見經查證不屬實,評定機構在其等級評定申報表簽署“同意”意見加蓋公章,連同申報材料存檔備查,發文公布評定結果。
發證。向申報人頒發人民調解員等級證書。
(五)報送要求
2024年4月20日前,各司法所和行業專業性調委會將申報材料報送縣司法局;
2024年5月15日前,縣評委會進行材料審核等,評定等級;
2024年5月31日前,縣評委會對確定等級的人民調解員名冊進行公示、備案,頒發證書。
博羅縣司法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