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敏:
申請人熊鵬軍不服被申請人博羅縣公安局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博公(湖鎮)行罰決字〔2023〕317127號),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經審查,你與被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你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2023年12月20日,本府向你郵寄《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博府行復〔2023〕246號),郵局未能妥投,將信件退回本府。本府多次撥打你的聯系電話無人接聽。因無法采用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博府行復〔2023〕246號),請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前往博羅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中園三路10號)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