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鵬:
申請人惠州市宏潤發(fā)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請人博羅縣城鄉(xiāng)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博城執(zhí)罰字〔2024〕428號),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經審查,你與被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你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2024年7月30日、8月8日、8月28日、8月29日、9月2日,本府多次撥打你的聯系電話均無人接聽。因無法采用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博府行復〔2024〕261號),請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前往博羅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中園三路10號)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