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王某在縣領導接訪日反映,其母親黃某2019年7月在某小區內游泳池樓梯間摔跤致殘,多次與小區協商無果。縣政府主要領導在接訪中批示由羅陽司法所牽頭調解,若調解不成,引導走法律程序和提供法律援助。6月16日,縣司法局接到縣信訪局轉來上述縣領導接待群眾來訪批示表,局主要領導迅速批示,要求羅陽司法所盡快調處。羅陽司法所認真貫徹落實縣、局要求,迅速行動,把化解該重點信訪案件作為檢驗司法行政隊伍教育整頓工作成效,穩步推進“為群眾辦實事”活動走向深入。6月16日以來,縣司法局、羅陽司法所聯合相關單位,發揮連續作戰精神,以辦實事、辦好事為抓手,發揮“所所對接”工作模式優勢,通過現場勘查、分別溝通、召集調解,成功調處化解了該矛盾糾紛,著力解決群眾實際困難,為慶祝建黨一百周年營造了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起因】
2019年7月16日下午,居住在某小區的老人黃某本想到小區游泳池通知小孫子回家吃飯,不料在通過泳池樓梯間途中不慎踩空臺階摔倒滾落,造成身體多處骨折,隨即被送到醫院治療。期間,黃某的兒子王某對小區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多次協商,物業管理方認為黃某家屬沒有盡到對黃某的看管責任和黃某沒有正確選擇乘坐電梯,而選擇走作為應急通道的樓梯才是造成摔傷的主要原因,而黃某家屬方認為是小區沒有完善會所的基礎安全措施,包括未安裝樓梯扶手、樓道燈光昏暗等原因造成黃某不慎摔傷,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在事故發生后將近兩年時間里,雙方圍繞責任認定和賠償費用的問題一直陷入僵局。
今年6月,物業方因事故發生后黃某家屬方一直拖欠物業管理費一事,將黃某家屬方訴至法院,這一舉動,徹底把黃某家屬悲傷和不滿的情緒引爆,隨即不斷向信訪、住建、稅務等職能部門投訴,聲稱此事解決不了會采取進一步升級行為。
【調解】
2021年6月16日,接到調解任務后,羅陽司法所立即組織調解員來到黃某當初摔傷的案發地,發現樓梯間確實沒有安裝扶手,如果行人不小心踩空很可能會發生摔倒在地的情況,因此,在黃某摔傷一事上開發商和物業方確實存在責任。在進行完前期了解和實地考察后,調解員便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第一次面對面的調解。
在第一次調解中,物業方表示他們只承認對黃某摔倒一事存在社會公益和人道主義責任,并當場表示愿意向黃某給予適當的補償。然而,黃某的家屬并不認可,并提出要求物業方賠償包括醫藥費、護工費、醫療器械費等近30萬元。物業方認為,作為為居民提供服務的物業管理公司,黃某在小區內摔傷,也感覺到十分心疼,也理解家屬的悲傷感情,而且在事故發生后也立即組織工作人員到醫院慰問,但是,家屬沒有盡到對黃某的看管責任和黃某沒有選擇正常乘坐電梯而選擇走作為應急通道的樓梯,才是黃某摔傷的主要原因,而且物業方也通過在樓梯張貼小心臺階等警示標記提醒行人注意安全,因此黃某摔傷一事不應該是物業方負責,就算要負責,也是極少部分責任。黃某的家屬對于物業方的解釋非常不滿,并且當場反駁、不肯讓步。至此,調解陷入僵局。
6月17日,在第一次面對面調解陷入僵局后,調解員充分了解家屬和物業方的態度,明確雙方通過補償和平解決問題的態度是相向而行的,但在責任承擔比例和補償金額上產生分歧。于是,調解員調整思路,采取“背對背”的調解方法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個別談話。羅陽司法所聯合對接的廣東寶晟律師事務所,組織律師和調解員首先找到了黃某家屬一方,向其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針對性地講解法定賠償標準,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黃某確實受到了一定的傷害,家屬的態度可以理解,而現在物業方愿意作出補償,大家應該理性維權,以免造成更多無謂的損失。然后,調解員又找到物業方進行勸說,黃某是一位年過八旬的老人,現在又患有老年癡呆,此次意外讓黃某和家屬身心受創,且黃某恢復期較長,所以希望物業方能站在受害方的角度換位思考,作出必要讓步,相對提高補償金額,讓黃某及其家屬都能得到一絲安慰。
6月18日,在調解員的組織下雙方當事人進行了第二次面對面調解。物業方愿意進一步增加補償金額,但是認為黃某家屬提出的針對黃某患老年癡呆和心腦血管等基礎疾病與此次事故無直接關聯,產生的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不應納入損失補償。黃某家屬方看到此次對方態度誠懇,帶著誠意,而且此前經過律師針對法定賠償費用講解分析,也自知一些基礎性疾病與這次事故無直接關系,法律一般不予支持,經過調解員苦口婆心的勸說,黃某家屬和物業方都不再固執己見,最后雙方都在賠償金額上作出了讓步,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點評】
羅陽司法所接到調解任務后,首先深入調查研究、實地走訪,充分了解糾紛的起因、特征; 再組織首次面對面調解,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并分析雙方的訴求,找到下一步工作的突破點;然后,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態度,及時調整調解策略,在緩和矛盾的基礎上,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導雙方當事人理性維權;最終,在調解員情理結合的勸說下,促成當事人互諒互讓就糾紛解決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