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負責法制宣傳和法律常識普及工作,參與指導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協調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和成人法學教育工作。
(四)管理、監督、指導律師工作、企業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
(五)管理、監督、指導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六)指導管理監督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七)當好縣委、縣政府法制建設的參謀助手。
(八)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干警的培訓和教育。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