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博羅縣委 博羅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博羅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博委發〔2014〕17號)和《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實施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的通知》(粵發〔2016〕21號),設置博羅縣審計局,正科級,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并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縣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被審單位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3.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垂直管理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4.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5.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6.政府部門管理和其它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鎮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縣委、縣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依法屬于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以上內容,節選自博機編(2017) 18號《關于印發博羅縣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電話:62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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