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縣水利局于2022年7月1日作出《行政處罰撤銷決定書》(博水行罰撤字〔2022〕1號),執(zhí)法人員進行直接送達,到當事人確認書送達地址點附近時,經(jīng)查詢,查無此地址門牌號及當事人,且無法聯(lián)系到當事人;進行郵寄送達到當事人確認書送達地址點,當事人電話無法接通,郵件退回,送達不成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撤銷決定書》(博水行罰撤字〔2022〕1號)予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行政處罰撤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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