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規定,國務院決定2016年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粵府〔2015〕74號)精神,現就全縣開展第三次農業普查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普查對象依法配合做好普查登記工作。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登記對象為本縣轄區內的農業經營戶、農業經營單位、居住在農村且有確權(承包)土地的住戶;填報對象為列入農業普查范圍的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上述登記對象、填報對象統稱普查對象)。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全縣普查人員將佩戴證件實施入戶登記工作。所有普查對象須依法接受普查登記。
二、普查對象依法如實提供普查所需資料。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內容包括:農業從業者情況、土地利用和流轉情況、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情況、農業現代化進展情況、農業生產能力和結構情況、糧食生產安全情況、農產品銷售與農村市場建設情況、村級集體經濟與資產狀況、鄉村治理情況、鄉鎮社會經濟發展情況、農民生活狀況、建檔立卡貧困村與貧困戶情況、主要農作物種植空間分布情況等。所有普查對象都應依法接受普查登記,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和《廣東省統計管理規定》的規定,依法追究,嚴肅處理。
三、普查對象資料依法予以保密。各級農業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普查人員對普查對象提供的農業普查信息和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農業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農業普查的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特此通告。
博羅縣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