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縣各旅游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旅游局關于大力推進旅游誠信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縣旅游市場秩序,現將《博羅縣旅游行業誠信“紅黑榜”發布制度》印發給你們,請加強宣傳引導,并認真組織實施。
博羅縣文體旅游局
2017年4月5日
博羅縣旅游行業誠信紅黑榜發布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旅游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全面推進旅游行業誠信建設制度化工作,進一步褒揚宣傳誠信、懲戒曝光失信,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旅游輿情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中央文明委《關于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意見》(文明委[2014]7號)、省政府《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粵府[2014]45號)和惠州市政府印發的《惠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惠府[2014]154號)有關要求,結合縣文體旅游局對全縣旅行社、星級飯店和A級旅游景區(點)的監管職能制定。
第三條 旅游行業誠信“紅榜”(下稱紅榜)是指在本制度第一章第六條規定的平臺上對遵守法律法規、堅持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示范帶動效應的旅游企業及從業人員進行公示。
第四條 旅游行業誠信“黑榜”(下稱黑榜)是指在本制度第一章第六條規定的平臺上對具有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違背誠信守諾原則、弄虛作假等行為并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旅游企業及從業人員為發布對象進行曝光。
第五條 本制度由博羅縣文體旅游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博羅縣旅游行業誠信紅黑榜單每季度上報縣文明辦、市旅游局,由縣文明辦選擇安排在惠州文明網、博羅縣政府網、各市屬媒體等主體平臺進行發布。博羅縣文體旅游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在縣文體旅游局官方網站上發布,榜單自行發布時間同步或晚于主體平臺發布時間,所發布信息與主體平臺發布信息一致。
第二章 紅榜的管理
第七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且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旅游統計報表的可納入紅榜范疇:
(一)年度內獲得縣或以上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考核結果定性為優秀的企業或個人;
(二)年度內在縣或以上行政機關認定的旅游行業組織競賽、評選等活動中獲獎的企業、集體和個人;
(三)年度內旅游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因在旅游誠信方面獲得縣或以上行政機關認可的社會團體表彰獎勵的;
(四)年度內獲得縣級或以上行政機關授予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誠信經營示范單位”、“價格誠信單位”等有關誠信經營、優質服務稱號獎項的。
第八條 已納入紅榜的企業或個人,除了在縣主體發布平臺和博羅縣文體旅游局官方網站上宣傳外,可在評比表彰活動和對外旅游推介工作中,予以優先推薦。
第九條 紅榜公示期限為兩年,已公示的紅榜企業或個人,如在公示期內出現違法違規或違諾失信等行為,一經發現將取消其上榜資格。
第三章 黑榜的管理
第十條 對黑榜將采取分級名錄遞加管理,即經營(從業)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名錄。進入經營(從業)異常名錄企業(個人)在規定期限內無任何整改則納入黑名單名錄,作為進入黑榜企業(個人)進行曝光。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旅游企業,將進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年度內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或者隱瞞企業信息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年度內旅行社、星級飯店和A級旅游景區(點)每季度發生有效投訴達3次以下(包含第3次);
(三)年度內旅行社經營發生變更超過一個月未向市旅游局辦理變更手續的;
(四)年度內存在《廣東省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14年)中明確的較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旅游從業人員,將進入從業異常名錄:
(一)年度內旅游從業人員每季度發生有效投訴達3次以下的(包含第3次);
(二)年度內旅游從業人員受到旅游行政機關通報批評3次以下的(包含第3次);
第十三條 對經營(從業)異常名錄實行動態管理,載入期限為一年。收到博羅縣文體旅游局出具的《載入經營(從業)異常名錄通知書》(附件2)后,對載入經營(從業)異常名錄有異議的旅游企業或從業人員,可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博羅縣文體旅游局陳述申辯(樣本見附件3)。
第十四條 凡進入經營(從業)異常名錄的企業或個人,博羅縣文體旅游局將在旅游行業內進行名單公布。
第十五條 已妥善處理旅游投訴或改正上述較輕違規行為的旅游企業或個人,可向博羅縣文體旅游局提交整改情況報告(樣本見附件4),經審核批準后,可提前移出經營(從業)異常名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納入黑名單名錄:
(一)凡是被博羅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為經營異常的旅游企業,即視為本制度中的經營異常企業。凡進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一年期限內無任何整改行為的,將納入黑名單名錄;
(二)年度內旅行社、星級飯店和A級旅游景區(點)每季度發生有效投訴3次以上的(不包含第3次);
(三)年度內旅行社經營發生變更超過三個月未向市旅游局辦理變更手續的;
(四)年度內旅游從業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各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
(五)年度內旅游從業人員受到旅游行政機關3次以上通報批評的(不包含第3次);
(六)年度內旅游從業人員每季度發生有效投訴達3次以上的(不包含3次);
(七)存在《廣東省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14年)中明確的較重以上違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 根據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而納入黑名單名錄即為進入黑榜,曝光期限為兩年。收到博羅縣文體旅游局出具的《載入黑名單名錄通知書》(附件5)后,對載入黑名單名錄有異議的旅游企業或個人,可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博羅縣文體旅游局陳述申辯(樣本見附件3)。
第十八條 已妥善處理旅游投訴或改正上述較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旅游企業或個人,可向博羅縣文體旅游局提交整改情況報告(樣本見附件4),經過審核批準后,可提前移出黑榜。
第十九條 凡進入黑榜的旅游企業或個人將不予參加各類評比表彰活動,取消參加縣文體旅游局采購項目投標和縣文體旅游局投資項目專項資金申請等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公示或曝光: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或者公示、曝光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或者公示、曝光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用信息公示、曝光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示、曝光后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只限于行政機關內部公示,曝光的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示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惠州市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名詞注解
附件2.《載入經營異常名錄通知書》、《載入從業異常名錄通
知書》
附件3.書面申辯材料樣本
附件4.整改情況材料樣本
附件5.《載入黑名單名錄通知書》
附件1
名詞注解
1、旅行社:在惠州市注冊許可,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境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市場主體。
2、星級飯店:在惠州市注冊許可,經國家(省、市)旅游行政部門評定星級、能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飲、住宿及其他相關服務的市場主體。
3、A級旅游景區:在惠州市注冊許可,經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評審定級,能夠滿足游客游覽觀光,消遣娛樂,康體健身,求知等旅游需求,具備相應的旅游服務設施并提供相應旅游服務的市場主體。
4、有效投訴: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并處理,經查證,確定是由于旅游企業或從業人員責任造成游客利益受損的投訴。
5、旅游統計:主要包括旅行社和星級飯店每月定期向市旅游局報送的旅游企業月報表、每季度向國家旅游局報送的季度報表以及年度報送的統計年報表等。
附件2
《載入經營異常名錄通知書》
:
據了解,你司存在《博羅縣旅游行業誠信紅黑榜制度》第十一條的行為,具體表現在:
現擬將你司載入異常名錄,如有異議,請于收到本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博羅縣文體旅游局陳述申辯。
特此通知。
博羅縣文體旅游局
年 月 日
《載入從業異常名錄通知書》
:
據了解,你存在《博羅縣旅游行業誠信紅黑榜制度》第十ー條的行為,具體表現在:
現擬將你載入異常名錄,如有異議,請于收到本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博羅縣文體旅游局陳述申辯。
特此通知
博羅縣文體旅游局
年 月 日
附件3
書面申辯材料樣本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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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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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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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載入名錄 |
經營(從業異常名錄) (是、否) |
黑名單名錄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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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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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辯內容(須附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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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羅縣文體旅游局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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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辯人: 提交時間:
審核人: 審核時間:
附件4
整改情況材料樣本
企業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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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
聯系電話 |
|
已載入名錄 |
經營(從業)異常名錄(是、否) |
黑名單名錄(是、否) |
|
存在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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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況(須附證明材料) |
|
||
博羅縣文體旅游局意見 |
|
申辯人: 提交時間:
審核人: 審核時間:
附件5
《載入黑名單名錄通知書》
據了解,你司存在《博羅縣旅游行業誠信紅黑榜制度》第十六條的行為,具體表現在
現擬將你司載入黑名單名錄,如有異議,請于收到本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博羅縣文體旅游局陳述申辯。
特此通知。
博羅縣文體旅游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