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博羅縣委 博羅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博羅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博委發〔2011〕12號)和縣編委《關于印發〈博羅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博機編[2011]31號),設立博羅縣文體旅游局,正科級,加掛博羅縣版權局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博羅縣人民政府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縣體育局、縣旅游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文體旅游局。
(三)促進文化、體育、旅游的協調發展,發揮資源整合優勢,增強文化發展活力,提高縣城文化軟實力,提升旅游的文化品位,促進文化、旅游、體育的融合。
(四)加強推進公共文體旅游業服務,促進文體旅游業多元化服務體系建設。
(五)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六)加強版權的保護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有關文化文物、新聞出版、版權、廣播電影電視、體育和旅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文化文物、新聞出版、版權、廣播電影電視、體育和旅游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文化體育旅游、新聞出版、版權、廣播電視的行業管理;協調指導產業發展;參與規劃、協調縣重點文化、旅游及體育設施和產業項目建設。
(三)指導、管理文化藝術事業,推進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文化事業。
(四)承擔對全縣重大文化活動以及從事文化經營項目和演藝活動的機構的監管責任;按權限承擔對廣播電視、信息網絡、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以及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的機構的監管責任;承擔對音像制品、出版物內容、出版活動和印刷復制品市場、發行市場以及從事出版活動的機構的監管責任。
(五)承擔文物管理、文物保護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責任。
(六)負責推進全民健身計劃和國民旅游休閑計劃,組織指導監督體育訓練競賽工作,營造旅游休閑健身氛圍。
(七)承擔旅游資源開發、旅游市場秩序維護和服務質量的監管責任,組織指導旅游宣傳推廣工作,負責旅游安全綜合協調工作。
(八)監督檢查、指導協調文化、旅游、新聞出版、版權、廣播電影電視、文物等市場的行政執法工作。
(九)組織開展文化、體育、旅游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承擔縣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