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直各醫療衛生單位,各鄉鎮衛生院,局機關有關股室:
自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下發《博羅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的通知》(博衛函〔2014〕140號)以來,隨著衛生監管職能的不斷加強,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我局對《博羅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其中的違反執業醫師管理類進行了部分修訂,現發給你們,請各地遵照執行。
附件:《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違反執業醫師管理類)》
博羅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2016年12月8日
附件:
博羅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一、違反執業醫師管理類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違法 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裁量標準 |
備注 |
1 |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 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四)給患者造成傷害;(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
一般 |
取得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未經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或者執業醫師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首次擅自開展診療活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醫療機構未經批準在登記的執業地點以外開展診療活動。 |
1、責令停止執業活動;2、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 3、處8000元以下罰款。 |
|
執業醫師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或醫療機構未經批準在登記的執業地點以外開展診療活動,經處罰后不改正的。 |
1、責令停止執業活動;2、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 3、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非醫師行醫時間不足3個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取締; 2、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 3、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執業醫師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經兩次處罰后仍未改正或者非醫師行醫時間在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的。 |
1、取締; 2、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 3、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 |
||||
特別 嚴重 |
執業醫師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給患者造成傷害的;非醫師行醫經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或給患者造成傷害的,或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的,或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的。 |
1、取締; 2、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 3、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4、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