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升:
你(單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及《醫師執業證書》,擅自于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5月30日在博羅縣羅陽街道××村××小組8號開展牙科診療活動。該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擬對你(單位)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零陸拾元整;2.沒收非法牙科器械和藥物;3.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停止非法活動。本機關通過其它方式均無法與你取得聯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文號:博衛醫告〔2024〕35號),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博衛醫告〔2024〕35號).pdf
博羅縣衛生健康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