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輝:
你(單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自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在博羅縣園洲鎮土瓜圩村465號擅自開展牙科執業活動被博羅縣衛生健康局依法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予以你(單位):1、沒收牙科綜合治療機1臺、牙模55個、一次性口腔器械盒51套、拔牙鉗3把、氧化鋅丁香酚水門汀1盒、甲硝唑片8瓶、空氣壓縮機1臺;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仟叁佰壹拾元整;3、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本機關通過其它方式均無法與你取得聯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博衛醫罰〔2024〕40號),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衛生健康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