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縣石壩鎮發記理療館:
因你(單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 本機關(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钡囊幎ǎ?/span>2024年4月3日對你(單位)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書》(博衛醫罰〔2024〕1號), 已于2024年4月3日送達你(單位),要求你(單位)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納至《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目前需繳納罰沒金額共人民幣拾萬零肆仟零捌拾圓整(¥104080),而你(單位)逾期未履行該義務。本機關通過其它方式均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文號:博衛醫催〔2024〕5號),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博衛醫催〔2024〕5號).pdf
博羅縣衛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