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青:
你(單位)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于2024年6月12日被博羅縣衛生健康局依法查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我局依法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于無法聯系到你本人,且通過其它方式均無法送達該處罰決定,于2024年9月6日公告該處罰決定,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但你(單位)一直未履行相關義務。
現因你(單位)下落不明,且通過其它方式均無法送達《催告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催告書》,《催告書》文號:博衛醫催〔2024〕11號。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催告書》主要內容如下:你(單位)尚未履行我機關于2024年8月27日對你作出的行政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編號:博衛醫罰〔2024〕39號)。請你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將罰沒款人民幣伍萬零壹佰柒拾元整及逾期加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共人民幣壹拾萬零壹佰柒拾元整繳至博羅農商銀行,履行繳交罰沒款義務前應當先聯系我局開具繳款書(聯系電話:0752-6738273,地址:博羅縣博羅大道中819號博羅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博羅縣衛生監督所)一樓稽查股)。如不履行上述義務,本機關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對此有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可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到博羅縣博羅大道中819號博羅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博羅縣衛生監督所)一樓稽查股進行陳述和申辯。
特此公告
博羅縣衛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