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羅浮山管委會:
《博羅縣2024年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點規劃方案》業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
1.博羅縣2024年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點規劃方案
2.博羅縣2024年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分布表
博羅縣應急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聯系人:詹方明,聯系電話:1892739****)
附件1:
博羅縣2024年煙花爆竹零售網點
布點規劃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維護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市場秩序,規范煙花竹經營行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安監總局第65號令)、《廣東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原粵安監(2014)44號)和《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布點規劃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根據《廣東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規定,通過本次規劃,使全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布局更趨合理,形成一個安全規范、便民利民、競爭有序,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產要求相適應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局,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規范的煙花爆竹市場流通秩序。
二、基本原則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總體原則,綜合各鎮(街道)區域面積、人口總量、人口集聚地及各鎮(街道)意見等情況進行總量控制。經縣政府同意,確定2024年全縣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規劃布點數共65家(與2023年總數持平)。
三、許可條件
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的申辦工作,按照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同步抓好要件審查和現場審核,從源頭上嚴格把關。
(一)選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布設和選址嚴格按《廣東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原粵安監〔2014〕44號)第二章第八條和《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的下列相關規定要求執行。
按照《廣東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第二章第八條的相關規定,零售店(點)布設須達到如下要求:
1.符合當地煙花爆竹燃放政策規定;
2.具備零售經營許可證頒發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3.原則上每1000戶人口的區域內布設零售點不超過2個,且相鄰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小于50米;
4.不得在煙花爆竹禁放區范圍內布設煙花爆竹零售點;
5.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6.嚴禁在城鄉接合部或集貿市場布設連片集中形式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
按照《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布局選址還須達到如下要求:
1.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
2.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
3.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
4.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
5.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6.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二)外部距離。按照《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的相關規定,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外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下表《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外部最小允許距離(米)》的規定,還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016)等有關國家標準規定。外部最小允許距離自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外墻或與其他場所隔墻外側算起:專柜銷售的自煙花爆竹零售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隔斷外側算起。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外部最小允許距離(米)
四、申請和頒發
(一)申辦程序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十六條有關規定:
1.符合所在地縣級發證機關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3.春節期間零售點、城鎮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柜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柜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4.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點)。
5.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6.法律、法規以及相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頒發程序
根據《廣東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1.提交申請。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主要負責人培訓合格資格證、銷售人員培訓情況說明等。
2.現場核查。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3.書面告知。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零售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4.許可證發放。發證機關依法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審核,對符合《廣東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條的安全條件的,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五、布點規劃實施
《博羅縣2024年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點規劃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由發證機關博羅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2024年6月頒證的9個鎮街(羅陽街道、龍溪街道、園洲鎮、石灣鎮、湖鎮鎮、福田鎮、長寧鎮、龍華鎮、橫河鎮)和2024年12月頒證的8個鎮(柏塘鎮、公莊鎮、泰美鎮、石壩鎮、楊村鎮、楊僑鎮、麻陂鎮、觀音閣鎮)必須嚴格執行《方案》和縣政府批準的布點總數,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做出科學合理的調配。(2024年全縣布點總數為65個,詳見附件2)。
六、其他要求
(一)凡經縣相關部門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人獲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后,要遵守城市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不得亂擺攤設點。
(二)煙花爆竹經營者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嚴禁一證多點、異地銷售、超許可范圍儲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銷售條件,對因安全條件發生變化確需變更經營場所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及時申報變更,申請重新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違規違法經營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罰,直至撤銷經營許可。
(三)煙花爆竹有效申請人不得買賣、轉讓(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偽造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一經發現,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相關經營許可,并依法予以處罰。
(四)實行煙花爆竹配送制度。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店(點)須與有資質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簽訂配送合同、不得銷售配送合同以外的產品,全縣煙花爆竹必須由批發經營單位統一配送到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店(點),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店(點)不得自行運輸,嚴厲打擊使用客運車輛、無運輸資質的車輛和未經公安部門運輸許可跨區域運輸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五)本方案于2024年6月5日起實施。
附件2:
博羅縣2024年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分布表
注:本表所有零售經營許可范圍均為“煙花C類、D類,爆竹C類”;
限制存放量“按面積核算總藥量”。
抄
送:縣公安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
博
羅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 2024年6月11日印發
校對人:葉利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