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連續欠繳醫保費未超過3個月(含3個月)且欠繳期限未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可以補繳,補繳后計入連續繳費時間,期間的醫保待遇可按規定追溯;
連續欠繳醫保費超過3個月(不含3個月)或欠繳期限超過6個月(不含6個月)的,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補繳的,補繳時間只計算為累計繳費時間和本市實際繳費時間,不計入連續繳費時間,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連續欠繳醫保費超過3個月以后再參保或補繳的,從參保或補繳的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達規定繳費年限的參保職工,除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補繳職工醫保費外,其他情況均不可以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