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縣個別樓盤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出現強制或變相強制通過律師事務所收取購房人“辦證服務費”現象,涉嫌變相亂收費、價格欺詐、不向委托人開具代收服務費發票等有效憑證、不按規定公示明碼標價等多種違法違規行為。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整治行業不規范亂收費現象,促進我縣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司法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21〕87號)、惠州市房地產行業自律促進委員會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銷售環節“辦證服務費”等相關工作的通知》(惠市房自律委〔2020〕2號)等文件精神及規定,結合我縣房地產市場交易實際情況,我局研究起草了《博羅縣關于規范房地產交易過程中“代辦服務”活動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現將全文向社會公布并廣泛征求意見。并就《博羅縣關于規范房地產交易過程中“代辦服務”活動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有無違背公平競爭相關規定一并征求廣大市民、單位、機構、社會組織的意見。
任何單位、機構、社會組織、個人均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過以下方式向博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饋意見。
通訊地址:博羅縣羅陽街道西北路60-1號
郵政編碼:516100
聯 系 人:李振國
聯系電話:(0752)6208269
附件:《博羅縣關于規范房地產交易過程中“代辦服務”活動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
博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0月8日
附件:
博羅縣關于規范房地產交易過程中“代辦服務”
活動的工作指引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整治行業不規范亂收費現象,促進我縣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司法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21〕87號)、惠州市房地產行業自律促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銷售環節“辦證服務費”等相關工作的通知》(惠市房自律委〔2020〕2號)等文件精神及規定,結合我縣房地產市場交易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在博羅縣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代理機構、律師事務所。
二、主要措施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三十日內持合同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購房人自行辦理不動產權證的,開發企業有義務予以協助。
(二) 新建商品房交易及其產權轉移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為購房人辦理房產證及有關手續的,不得以代辦手續費等名目向購房者收取購房款以外的任何費用。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可委托律師事務所、第三方機構代辦交易、登記、辦證等手續,但須嚴格執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不得將代辦費用轉嫁給購房人,不得強制或以“捆綁銷售”的形式要求購房人委托給其指定的機構或個人。購房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辦理相關手續。
(四)所有在售商品房項目,須在售樓處或簽約處醒目位置張貼《關于購房人自行辦理或委托第三方代辦不動產證出證手續相關工作的提示(企業公示版)》。同時,開發企業的銷售人員需向購房人詳細講解辦理不動產權證流程、所需材料及購房人自行辦理或委托代辦的注意事項。
(五)律師事務所提供委托代辦服務時,只能接受房地產交易其中一方委托,不得在同一交易活動中為賣買雙方同時擔任代理人,但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律師事務所“代辦服務”應明碼標價,將其在惠州律師協會備案的收費標準在其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相關服務不得超出其備案的服務費標準進行收費。如接受購房人委托提供代辦服務的,須以書面形式向購房人詳細列明服務事項及各事項收費標準,并向購房人提供發票。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在其經營場所內為購房人提供代辦不動產權證有償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的代辦服務過程負有監管責任,需要求第三方機構明碼標價,并向購房人提供發票。
(八)因“代辦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受托人應當與委托人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屬地消費者協會、律師協會或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全縣范圍內對上述相關服務機構“代辦服務”經營活動進行不定期抽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不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由縣市場監督等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對律師事務所私自收費、變相亂收費等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在博羅縣注冊的律師事務所,由縣司法行政部門處理,在縣外注冊的律師事務所,由司法行政部門結合實際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或向所在地律師協會提出行業懲處建議;對房地產開發企、房地產中介機構在銷售環節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督促整改,并及時將線索移交至縣綜合執法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三、實行時間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