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檢測)管理工作,規范檢測市場行為,維護檢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57號)《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市住建函〔2021〕671號)及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實各參建主體單位的檢測管理責任
(一)建設單位嚴格落實檢測首要責任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安全第一負責人。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質量檢測管理,應當按有關規定編制檢測計劃和方案,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施工臨時復函)后一周之內將項目檢測方案報博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質量部(以下簡稱質量部)備案。同一工程項目的檢測工作宜整體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同一專項的檢測項目不得分解委托給不同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與被委托檢測機構簽訂書面合同并報質量部備案,合同應包括檢測內容、執行標準、雙方責任、義務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并明確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抽檢數量,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禁止變相要求施工單位承擔應由建設單位支付的檢測費用。應組織監理單位對提供第三方檢測服務的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并對檢測過程進行監督。發現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或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應當及時報告我局質量部。
為保障檢測質量,規范市場秩序,建設單位應合理確定檢測費用,不得惡意壓價;檢測單位應規范報價,不得以明顯低于合理成本的價格進行競爭。對于實際檢測費低于行業指導標準70%的工程項目,我局將實施差異化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二)施工單位應切實履行檢測有關責任
應當指定專門人員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的見證人員監督下現場取樣。取樣人員應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熟悉相關規范標準內容,應當將取送樣人員的姓名、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以書面等方式告知我局質量部。應當對檢測試樣的符合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檢測試樣應當具有清晰的、不易脫落的唯一性標識、封志。采用芯片、二維碼標識等技術,確保取樣真實、可溯源。現場檢測或者檢測試樣送檢時,應當指定專門人員填寫委托單并簽字確認。嚴格執行報審制度,不得“未檢先用”。
(三)監理單位應切實履行檢測監理責任
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見證,加強現場檢測質量和數量的監管。見證人員應當制作見證記錄,記錄取樣、制樣、標識、封志、送檢以及現場檢測等情況,并簽字確認。見證人員應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熟悉相關規范標準內容應當將見證人員姓名、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以書面等方式告知我局質量部。
二、進一步強化檢測機構檢測管理責任
(一)凡在我縣開展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含人防工程檢測),應當取得相應的檢測資質,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接入惠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平臺,并到我局質量部作企業信息登記。
(二)檢測方案經各質量責任主體認可并簽字蓋章后,須送質量部備案。檢測方案、檢測合同備案后方可實施檢測,檢測合同應包含工程量及價格明細清單,未辦理檢測方案備案的工程不得進行驗收。
檢測方案具體須包括檢測依據、檢測項目、檢測數量、檢測項目部人員配置表及人員上崗證書復印件、檢測主要儀器設備配置表等。現場檢測人員、設備、檢測項目和數量應與備案的檢測方案一致。因設計變更或其他因素需要改變檢測方法或數量等應經各質量責任主體確定,并書面報告我局質量部后方可實施檢測。
(三)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前,檢測報告內容應當傳輸至市檢測監管平臺,并取得監管平臺唯一標識碼。未取得標識碼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驗收依據。
(四)嚴格實行檢測開工告知制度。檢測機構應當在實施檢測前至少提前一天,將檢測項目名稱、項目地點、檢測內容、聯系人等信息告知質量部。
(五)檢測原始記錄須經監理簽證并應有影像資料,影像資料中應包含檢測項目名稱、檢測部位、檢測日期等基本信息,對于已實現數據上傳且試驗時間較短檢測項目的視頻影像應保證清晰連續、畫面完整、時間記錄準確,不得篡改影像資料內嵌信息,嚴禁任何形式的后期處理。試驗時間較長的,可以留存關鍵環節的影像資料,影像資料應包含檢測現場(對象)、人員和儀器等信息。影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2個月。
(八)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以及檢測項目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我局質量部。
(九)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
(十)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十一)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撒、涂改。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并保存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記錄。
(十二)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2.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3.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4.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5.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
6.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
(十三)檢測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同時受聘于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
2.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3.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
4.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結論判定或者出具虛假判定結論。
三、強化監管,進一步落實好監督管理的責任
建立專項檢查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工程現場檢測情況的抽查,以及對進入我縣開展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開展隨機專項檢查。
(一)開展日常監督抽查或專項檢查時,重點抽查以下內容,并形成現場抽查記錄或專項檢查記錄:
1.檢測單位是否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檢測業務;
2.檢測單位是否以其他單位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檢測業務;
3.檢測方案和檢測合同是否及時到質量部備案;
4.現場檢測人員、檢測設備、檢測方法與數量是否與檢測方案一致,是否滿足開展檢測工作的要求;
5.原始記錄是否連續編號,是否存在抽撤和涂改,簽字人員是否符合相關行業管理規定,現場檢測影像資料是否齊全;
6.是否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檢測、出具真實準確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
7.是否建立檢測事項臺賬、并將檢測中發現的不合格事項及時報告質量部;
8.檢測數據是否實時上傳至省、市檢測監管平臺;
9.檢測項目是否由建設單位委托,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是否按照要求組織人員進行旁站或見證。
10.是否實行舉牌驗收。
11.是否建立并實施工程檢測數據和結果、影像資料和報告的記錄與留存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
(二)開展日常監督抽查或專項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或者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抽測;
2.向檢測機構、委托方、相關單位和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3.對檢測人員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進行檢查;
4.查閱、復制有關檢測數據、影像資料、報告、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5.組織實施能力驗證或者比對試驗;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三)建立問題處理報告制度。日常監督抽查和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下發工程質量監督整改通知書,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將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對其進行下一步處理。對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直接報請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每年根據我局抽查以及專項檢查的情況對檢測機構進行分類,即推薦類檢測機構、一般類檢測機構、重點監督管理類檢測機構及黑名單類檢測機構。
我局對存在虛假檢測行為的檢測機構及人員依法實施信用懲戒,對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檢測機構及人員,堅決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禁入措施,直至永久逐出市場,并移送縣綜合執法局及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博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