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縣實際,組織制訂有關人民防空的法規、規章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縣人民空建設總體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制訂全縣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計劃;檢查、監督全縣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防空襲斗爭的各項準備工作。
(四)組織、協調全縣有關部門做好防空專業隊伍的組建、訓練和綜合演練。
(五)編制和實施全縣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組織協調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維護;實施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
(六)組織實施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點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人防指揮、通信戰備值勤;傳遞空情、搶險救災信息。
(七)負責國家強制性人民防空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的貫徹執行。
(八)指導和監督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專用防護設備、設施生產、安裝、使用。
(九)組織全縣人民防空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和督促檢查學校“三防”知識教育及訓練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
(十)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建設資金的籌措、運用和管理,編制人民防空經費決算,管理人民防空資產。
(十一)戰時組織指揮全縣人民群眾進行防空襲斗爭,配合城鎮防空、要地防空和野戰防空作戰;組織全縣人民疏散隱蔽、重點目標防護、消除空襲后果和次生災害,恢復城鎮功能和生產、生活秩序。
(十二)指導各鎮、辦事處的人民防空業務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和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