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定部門 | 行政職權類別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行政相對人 |
博羅縣自然資源局 | 行政許可1 | 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4]第28號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行政許可2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三、七條第三條; 《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1999年9月24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等二十三項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七、二十五、二十八、三十六、三十七條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正;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2009年粵府令第142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98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3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審查 |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2012年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第六條、第十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4 | 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生產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正第十七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4]第28號)第四十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5 |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年)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0號)第二十七、三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三十七、三十八、五十六、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正)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二條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6 | 出讓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國務院令第55號第二十五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7 | 財政投資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竣工驗收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三十八條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的通知》(粵國土資地環發〔2013〕233號)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81號)第五條 《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財政支持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項目監督管理的通知》(粵國土資地環發〔2011〕186號)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197號)第一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8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16年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第二、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六、三十七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9 | 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利用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三、十七、十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10 | 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八、四十四、五十六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11 | 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正)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四十、四十四條;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通知》第二大點;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2013年第四十、四十八條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12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年)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0號)第五十一、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2015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5年第23號第四十一條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13 | 國有土地使用權續期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國務院令第55號第二十二條、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14 | 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訂)主席令第三十六號第二十一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15 | 國有建設用地供地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16 | 臨時用地審批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8年修正)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5號第三十七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 | 對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第五十六條; 地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64號令第七章第四十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 | 對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第六十五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 | 對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或者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六章第四十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 | 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或者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第五十一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5 | 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地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64號令第七章第五十二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6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六章第四十三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7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6年修正)國土資源部令第64號第六章第五十五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8 | 對采礦權人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十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9 | 對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成果副本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第四章第三十四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0 |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七條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條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十九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1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正)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七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正)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五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第五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第三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2 | 對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破壞植被活動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第六章第三十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3 | 對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第五十五條; 地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64號令第七章第四十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4 | 對違反規定造成地質遺跡被破壞或者污染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公告第14號第三十七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5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二章、第五章; 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2014修正)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第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6 | 對未按規定辦理地質災害相關資質手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國土資源部令第62號第五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7 | 對不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第八十二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8 | 對在地質遺跡保護區內違規操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令第21號第五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9 | 對非法使用有關野生動物證書和文件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第三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0 | 對妨礙對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第四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1 | 對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 廣東省測繪條例(2014年修正)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號公告第八章; 基礎測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6號第五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2 | 對不按照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行為的處罰 | 營利性治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令第11號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第六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3 | 對擅自開墾林地尚未毀林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六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4 | 對探礦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 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 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5 |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的;(二)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查項目的;(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四)在委托方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前,為其進行礦產地質勘查活動的 |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第二十九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6 |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利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6號第五章第二十九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7 | 對接受土地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二)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 (三)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 土地調查條例(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8 |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的;(二)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三)未依法向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6號第五章第二十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9 |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定,擅自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和銷售地圖或者附有地圖的各類產品的;(二)未按照規定將地圖樣圖或者樣品報送備案的。 | 廣東省測繪條例(2014年修正)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號公告第八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0 |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四十一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1 | 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第三十九條;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七條; 《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廣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第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2 |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五章第四十四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3 | 對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第七章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三、五章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第一、四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4 | 違反《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改第三十五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5 |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正)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6 | 對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6年修正)國土資源部令第64號第六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7 | 對未取得相應資格和資質而擅自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者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公告第14號第三十二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8 | 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地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64號令第七章第五十四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9 | 對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五章第四十五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0 |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正)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七章第三十六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1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六章第四十一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2 | 對開墾、占用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名錄以及位于自然保護區內的天然濕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行為處罰 |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2014年修正)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號公告第二十二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3 | 對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6年修正)國土資源部令第64號第六章第五十六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4 | 對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第五十七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5 | 對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6年修正)國土資源部令第64號第六章第五十四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6 | 對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6年修正)國土資源部令第64號第六章第五十七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7 | 對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未依照規定履行地質環境監測義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9號第三十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8 | 對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第六十二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9 | 對在在森林公園內施工中未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景物、景點、水體、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壞行為的處罰 | 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50 | 對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第六十一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51 |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四)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第六十四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52 | 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六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53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六章第三十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54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四十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55 | 對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地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五十一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56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六章第三十九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57 |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正)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七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58 | 對違反有關規定應當進入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而不進入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東省國土資源監督檢查條例》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第十九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59 | 對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地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64號令第七章第五十五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60 | 對監理單位、監理人員在監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防治工程事故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公告第14號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監理人員在監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防治工程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監理資格核準機關依法處理。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61 | 對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地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64號令第七章第五十三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62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第五、七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63 | 對拒絕向有關地質環境監測機構提供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監測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公告第14號第二十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64 | 對不按期繳納《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三十一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65 | 對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正)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五、七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66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三十九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67 | 對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五章第四十六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68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第五十四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69 | 對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新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確權后的權利人損失的處罰 | 廣東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0號第五章第五十五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70 | 對單位或者個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不報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6年修正)國土資源部令第64號第六章第五十一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71 | 對違反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十五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72 | 對違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正)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四章第一十七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73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六章第四十二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74 | 對古生物化石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6年修正)國土資源部令第64號第六章第五十二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75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6年修正)國土資源部令第64號第六章第五十三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76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六章第三十七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77 | 對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第六十五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78 | 對采礦權人未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一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79 | 對采礦權人未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或注銷手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80 |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東省國土資源監督檢查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第一十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81 | 對違反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2號第六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82 | 對地質勘查單位提供虛假材料或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五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83 | 對非法挖掘、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質遺跡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公告第14號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84 | 對不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85 | 對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第五十五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86 | 對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2號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87 | 對破壞或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十九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88 | 對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構物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正)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五、七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89 | 對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第五十九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90 | 對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設施的行為的處罰 |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2014年修正)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號公告第二十二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91 | 對侵占、破壞或擅自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9號第三十一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92 | 對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2號第六章第四十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十四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93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第五十三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94 | 對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行政處罰 | 地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64號令第七章第五十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95 | 對中標的測繪單位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第五十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96 | 對違反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第六章第四十二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97 | 對擅自在濕地范圍內挖塘、采砂、取土、燒荒行為的處罰 |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2014年修正)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號公告第二十二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98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99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00 | 對違反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年國務院令第248號第三十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01 |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02 | 對非法開墾、采石等活動致使林木受到毀壞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六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03 | 對未按規定進行地質災害相關備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國土資源部令第62號第五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04 | 對生態景觀林帶管護單位未落實撫育管護措施的處罰 | 廣東省生態景觀林帶建設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第一十八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05 | 對違反規定對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五章第四十二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06 | 對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第四章第三十四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07 |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補助錢糧的處罰 | 退耕還林條例(2016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六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08 | 對拒不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第四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09 | 對應當送審的地圖而未送審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地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64號令第七章第四十九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10 | 對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2號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11 |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正)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七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12 | 對擅自圍(開)墾、填埋濕地行為的處罰 |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2014年修正)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號公告第二十二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13 | 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第九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14 | 對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第四章第三十四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15 | 對在自然保護區違法修筑設施的處罰 | 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3號公布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16 | 對破壞自然保護區資源行為的處罰 | 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3號公布第四章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第四章第三十五條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17 |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活動的;(二)不建立防災預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質環境監測部門報送監測資料的;(三)不對礦區范圍內的危巖、危坡、開裂帶、沉降區和塌陷區設置警示標志的;(四)人為誘發地質災害,破壞礦區地質環境的。 | 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5號第八章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博羅縣自然資源局“雙公示”目錄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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