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0-09 10:27
來源:本網
發布機構:惠州市博羅縣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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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報批實行指標限額管理,在農用地(未利用地)征收、轉用報批過程中涉及大量用地指標概念性問題,為區分、明確有關概念,更好地指導基層實踐,現根據政策法規、資料收集、個人經驗對有關內容進行梳理、總結。由于筆者水平有限,難免疏漏,有關內容僅供參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約束性指標,是在規劃期內規劃片區的建設用地總量不能突破的最高限額。 地方市縣可以在不突破本規模指標的前提下調整布局(允許建設區與有條件建設區進行宗地置換等);“總量受限,空間可調”,可通過調整規劃來留出指標。 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指標在宏觀層面上的管理主要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來進行,規劃期一般為15年,而對于每年建設需要占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新增建設用地的控制規模,則通過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進行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內核心指標便是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1.取得并落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表面上看造成特定空間或時間范圍內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減少、建設用地的增加,但我國實施嚴格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在獲取計劃指標后,若占用耕地,應繼續完成耕地補充(根據現行規定,一般以核銷相應補充耕地指標的形式進行)。因此在嚴格保護耕地紅線方針下,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并不代表在宏觀層面上建設用地比例的“凈”增加(新增建設占用未利用地的情形除外)。 2.若建設項目涉及占用耕地,需另外補充耕地。若占用未利用地,則不需要補充,只需要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3.國家土地管理的主要原則是控制占用農用地(含耕地),鼓勵使用未利用地,但實施過程中未利用地較少,所以此指標基本等同于農轉非指標。 4.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因特殊情況需增加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的,須按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審定。 5.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必須落在有建設用地規模的地方,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若突破了建設用地規模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進行農轉用報批,屬于違法違規批地行為。 1.上級下達。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等確定。 自然資源部會同國家發改委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每年度下達一次,以往國家每年600萬畝左右,分配各省份每年20-30萬畝。再由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制定分配方案,經省政府審批后下達給各地市。從2020年開始, 除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的項目用地以及納入省級人民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單獨選址的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產業項目用地,在批準用地時直接配置計劃指標外,未納入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配置計劃指標與處置存量土地掛鉤。 2.下達獎勵性指標。易地扶貧搬遷、國務院大督查獎勵、“三舊”改造獎勵、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獎勵、制造業發展較好獎勵、土地利用計劃執行獎勵、“增存掛鉤”“增補掛鉤”(下達增量與地方補充耕地任務完成量掛鉤)、“增違掛鉤”獎勵、其他各類地方性獎勵等。 (1)內涵:拆除存量建設用地,在原址上復墾為農用地(不一定為耕地)。 (2)拆舊拆多少,就能產生多少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農轉非報批。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1號)第五條:復墾騰退出來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所在村建設需要后,節余部分以公開交易方式在省內流轉用于城鎮建設。復墾指標通過廣州耕地儲備指標交易中心設立的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珠三角重點區域出讓商業、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不含“三舊”改造用地)應當與全省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形成的復墾指標掛鉤,沒有復墾指標或復墾指標不足的,不得出讓商業、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2.指標應用于國家、省市重點項目、民生保障項目、其他重點項目等。市縣指標,要重點保障不在國家指標和省指標保障范圍的交通、水利、能源、生態環境等基礎設施用地。 3.鄉村振興。涉農市縣各級每年還要安排不少于10%的計劃指標,保障鄉村振興新增建設用地需求。 具體使用要求見每年部、省級自然資源部門發布的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管理通知等文件。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地方層面采取補充耕地指標核銷的方式使用,具體而言,市、縣申報建設占用耕地時,按照占補平衡的要求,從本縣、市儲備庫的補充耕地指標中進行劃扣核銷。 建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既要履行在原地域(一般是縣域)補劃基本農田;又要保證區域耕地總量不減少。即建設占用基本農田,若基本農田從原耕地補劃而來,意味著一般耕地的減少,則還需補充對等的耕地。 四、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涉及增減掛鉤項目需要)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1. 將農村建設用地與城鎮建設用地直接掛鉤,若農村整理復墾建設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鎮可對應增加相應面積建設用地。 2.2006年4月,山東、天津、江蘇、湖北、四川五省市被國土部列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第一批試點。國土部2008年6月頒布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辦法》,2008、2009年國土部又分別批準了19省加入增減掛鉤試點,分別是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河南、廣東、廣西、湖南、貴州、重慶、云南、陜西、寧夏。 增減掛鉤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轉指標在規模上不得超過新增耕地的面積,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 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于控制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規模,同時作為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面積的標準。 林地定額管理自2008年起實施,是指年度內國家允許勘察、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使用林地面積的最大限量,每年由國家林業局下達各省執行。 1.按五年一個執行期,每年由國家林業局下達各省執行。 2.其數量是根據各省前五年的用地規模,結合本地林地資源總量和森林覆蓋率目標等因子,經科學測算得出。 貴陽市標準:基礎設施工程、公共事業和民生類項目:異地補充林地的補償費用指導價為7萬元/畝;工業類經營性項目:異地補充林地的補償費用指導價為10萬元/畝;其他經營性項目:異地補充林地的補償費用指導價為15萬元/畝。 1.概念: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2.特點:是縣、市級政府在征地時向上一級政府或省級政府交的土地款項,30%上繳中央財政,70%上繳省級地方財政。繳費主體是縣、市級政府。 1.概念:《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2.特點:用地項目若占用耕地,按照省平臺核算交易市價,統一納入土地成本,不直接向用地單位征收。 3.行情價格:各地不一,以廣東嶺南為例,其中水田75萬/畝。 1.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繳費主體),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2.繳納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1.概念:為保護中國的森林資源而設的政府性基金。按《森林法》第十八條規定,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單位在經審核批準后,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森林植被的異地恢復。 2.繳納標準:測算標準為《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 財綜〔2002〕73號)第四條。 1.出現時間不一樣。占補平衡最早于1998年8月寫入《土地管理法》,出現較早;增減掛鉤于2004年在《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提出,相對較晚。 2.出發點不一樣。占補平衡立足于土地管理法,非農業建設項目(不管是否在計劃內)占用耕地就必須得補充等質等量的耕地,否則違法。增加掛鉤基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新區和拆舊區是在計劃內的安排補充等質等量耕地的項目。 3.執行時序不一樣。增減掛鉤的建新區和拆舊區是一一對應的,建新區和拆舊區可以同時動工,而占補平衡可以用現成的等質等量的耕地補充。 1.高標準農田建設標準較低,僅建設溝渠、排水等設施,改造標準相對較低;墾造水田除必要的灌溉、排水工程外,還涉及土層加厚、土壤改良等,改造標準更高。 2.墾造水田項目一般屬于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但高標準農田項目不一定都是墾造水田項目。 3.2018年政府機構改革后,高標準農田建設由農業部門負責;墾造水田仍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 通過補充耕地完成占補平衡是落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必要條件,當地的補充耕地能力與未來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直接相關,但也可通過異地購買補充耕地指標落實占補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