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一般履行以下程序:一是農戶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是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要以戶為單位向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向所在的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值得注意的是,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二是村民會議就申請材料進行討論公示,村級組織對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相鄰權利人意見等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簽署意見后報送鄉(鎮)人民政府。三是宅基地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建房所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需轉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四是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部門聯審結果,對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在部門聯審過程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并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雖然農村宅基地審批機關是鄉(鎮)人民政府,但是,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宅基地申請,必須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后方可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