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GS-2017-005
博府〔2017〕28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博羅縣縣屬資產經營公司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十六屆縣政府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徑向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2017年10月23日
博羅縣縣屬資產經營公司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縣屬國有企業資產營運的監管,確保縣屬國有企業資產安全,依據《公司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和《廣東省屬資產經營公司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屬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監事會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管理,對縣政府負責。
第四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的國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財務活動及公司董事會、經理層班子成員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企業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監事會與公司、公司董事會、經理層班子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事會不參與、不干預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章 監事會的產生
第六條 監事會由主席1人、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按公司章程規定。
(一)監事分為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從縣有關部門(單位)選任和公開選拔的監事為專職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為兼職監事。
(二)有關方面專業人員。國家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兼任監事,公司董事會、經理層班子成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條 監事會成員由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八條 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其中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不得在同一公司連任。
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可以擔任1至3家公司監事會的相應職務。
第三章 監事的任職資格
第九條 監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能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財務、會計、審計或宏觀經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比較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
(三)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于職守。
(四)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和文字撰寫能力,并具備獨立工作能力。
(五)身體條件勝任本職工作,始任年齡男性一般不超過50歲,女性一般不超過45歲。
第十條 監事會主席應當具備的條件:監事會主席除應具備第九條規定的專職監事的條件外,還應有如下工作經歷:一般為正、副科級或擔任正股級職務5年以上的國家工作人員;也可從企事業單位中具有5年以上管理經驗的中高層管理人員中公開選拔。
第十一條 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實行回避原則,不得在其曾管轄的行業、曾經工作過的公司或者其近親屬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監事會中任職。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犯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企業的董事或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或信用報告中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第四章 監事會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二)檢查公司財務狀況,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公司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資產營運情況及《資產經營責任書》的完成情況等。
(四)檢查公司董事會、經理層班子成員的經營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獨資、控股子公司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了解獨資、控股子公司財務活動、經營管理活動及資產營運情況等。
(六)對公司董事會、經理層班子成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公司董事會或經理層班子成員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損害社會公益、企業利益、股東利益或職工利益的,有權要求公司董事會或經理層班子成員予以糾正;對公司董事會、經理層班子成員的違法行為和重大失職行為,有權向派出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撤換董事或解聘經理層班子成員的建議。 (七)縣政府、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監事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對各監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考核。
(五)應當由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監事會采用以下方式履行職責:
(一)監事會主席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根據監事會的決議,調查企業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和文件,要求董事會或經理層班子提供有關情況報告,根據需要由監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委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公司經營管理的各種會議。
(三)對董事會每個營業年度終結時的各種會計表冊(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等)進行調查核對,將其意見制成報告書并經監事會表決通過后向股東大會、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告。
(四)核查公司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公司負責人作出說明。
(五)向財政、市場監管(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六)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其他監督權。
監事會各成員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致使出資者權益、公司權益和員工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參加決議的監事應負相應責任,但在表決時曾提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結合年度審計對公司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公司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七條 監事會采取下列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一)聽取公司董事、經理層班子成員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在公司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職工代表大會,必要時列席黨政聯席會議、經理辦公會議。
(三)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四)核查公司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公司董事、經理層班子成員作出說明。
(五)向財政、市場監管(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管理、資本變動等情況。
(六)召集公司屬下企業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聽取意見,溝通情況。
第十八條 監事會每次對公司進行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其中年度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對公司財務以及經營管理、資產經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評價;對公司董事、經理班子成員的經營管理業績評價以及獎懲、任免建議;對公司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要求報告或者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檢查報告經全體監事會成員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由監事會主席簽署后,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處理落實。
監事如對檢查報告有原則性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檢查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 監事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公司經營行為有可能危及國有企業資產安全、造成國有企業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企業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監事會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專項報告,同時抄送縣財政局。
第二十條 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監事會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可以建議縣審計局依法對公司進行審計。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工作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監事應當遵守本暫行辦法,執行監事會的決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饋贈,不得違反規定參加由公司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與經營行為無關的消費等活動,不得在公司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
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公司的報酬、福利待遇及在公司報銷費用。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成員必須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秘密。
第五章 監事會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包括擬訂監事會成員的管理規章、制度和監事的工作守則,并監督實施;同時負責專職監事的選拔委派、任免和對兼職監事的審批及監事會成員的培訓、考核等工作。具體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的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股負責處理監事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在任職期間的待遇:
(一)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的工資、補貼及其他福利待遇,可參照本企業副職領導的標準執行。
(二)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醫療待遇享受相應行政級別醫療標準。
(三)公開招聘的專職監事,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其相應行政級別和工資、獎金、補貼、醫療待遇。
(四)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任職期滿后,可回原單位或另行安排工作,不再享受任職期間的待遇,達到退休年齡的,回原單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十六條 建立監事會主席會議制度,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定期召開監事會主席工作會議,溝通情況,交流信息。
第二十七條 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與監事會簽訂責任書,明確雙方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的工作,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六章 監事的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九條 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對監事會成員進行考核,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監事會成員獎勵和處罰的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監事在監督檢查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作出重要貢獻的,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除監事會主席以外的專職監事的獎勵還包括:任職期間晉升行政級別和工資待遇;任職期滿后,可輪換到其他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擔任監事,或推薦到其他單位擔任與任職期間相應的職務。
第三十一條 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受理對監事會、監事不作為的投訴或舉報。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定后予以免職:
(一)年度考核連續兩年為不稱職的。
(二)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五)任職期間因傷病或其他客觀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
對其中違反行政法規和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公司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定期、如實向監事會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并及時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召開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監事會參加。黨政聯席會議、經理辦公會議的議題涉及資產營運或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時,也應通知監事會參加。公司還應在上述會議紀要或決議成文后,及時報送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支持兼職監事參加監事會組織的活動,依法履行監事的職權。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發現監事會成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權向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干擾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監事會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等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四)有阻礙監事會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授權經營企業及縣屬其他國有企業監事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授權經營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其所投資營運的獨資、控股公司的監事會管理辦法,并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原《博羅縣縣屬資產經營公司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博府〔2002〕61號)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