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GS-2018-003
博府〔2018〕1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博羅縣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已經十六屆縣政府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國土資源局反映。
博羅縣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
博羅縣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地落實基本農田保護任務,保障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基本農田保護激勵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98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惠府〔2017〕19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范圍為博羅縣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基本農田。
第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對象是博羅縣范圍內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農村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國有農場等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單位,以下統稱為基本農田保護單位。
第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標準為10元/畝/年。我縣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主要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列支,列入我縣財政預算。
本辦法實施五年后再視我縣經濟發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五條 補貼資金使用范圍。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含省級補貼)應當分配給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主要用于基本農田后續管理、農村土地整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支出。另外,可將發放至村集體的補貼資金統籌用于精準扶貧開發、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以及農田水利建設,允許按照村務公開等相關規定自主支配使用。
第六條 補貼條件。實行保護責任與保護補貼掛鉤。享受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補貼:
(一)未經批準,擅自在基本農田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二)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挖塘養殖水產的;
(三)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外,基本農田拋荒、荒蕪或閑置超過6個月的。
第七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核和發放。
(一)省級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98號)的規定程序辦理。
(二)縣級財政負擔的補助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享受補貼的我縣基本農田保護單位,依據與縣政府簽訂的上一年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以及執行情況、基本農田利用和變化情況,確定基本農田補貼面積,于每年5月底前報縣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經縣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同意后,由縣財政局于每年7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補助資金撥付至各鎮(包括街道、管委會、林場,下同),由各鎮負責將上一年度的補貼資金撥付發放到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延期發放。
第八條 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督檢查。縣國土資源局應會同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切實加強對各鎮、各地區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和實行基本農田補貼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此項工作納入各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范圍。
第九條有關部門工作職責。成立縣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工作小組,縣國土資源、財政、農林、審計等部門應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共同做好對各地區實行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指導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牽頭做好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的各項工作;縣財政局做好基本農田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使用工作;縣農林局做好基本農田質量建設的指導工作;縣審計局對各鎮建立的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按有關規定組織對基本農田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條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保障措施:
(一)各鎮應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目的意義,營造“誰保護、誰受益”的良好氛圍,增強政府落實耕地保護責任,提高全社會保護耕地、共同堅守耕地紅線的意識,使全社會更加自覺地參與到耕地保護中,促使社會共同監督管理補貼資金和保護基本農田。
(二)對污染、破壞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嚴厲查處外,必須扣發承擔該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當年的補貼資金。在恢復原狀或按相關程序補劃基本農田之前,不再對該基本農田保護單位進行基本農田保護補貼。
(三)各鎮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建立資金監督機制和資金撥付管理制度,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發放到村的補貼資金應納入村務公開內容,資金使用賬目應在村內進行公示,確保補貼工作公開透明;發放到村民小組或具體農戶的補貼資金,在使用前應向村委申請并進行公示,確保補貼資金依法依規使用。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