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GS-2020-004
博府〔2020〕1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和駐博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博羅縣機構改革方案》,確保改革后的機構職責依法有效履行,縣政府對涉及機構改革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決定對《博羅縣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11部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條款予以修改(詳見附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3日。
博羅縣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縣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范性文件
縣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范性文件
一、博羅縣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博府辦〔2017〕52號,2017年12月11日發布)
修改內容:
將第十四條中的“農林”修改為“農業農村”。
二、博羅縣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博府〔2018〕12號,2018年8月7日發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中的“縣國土資源局”修改為“縣自然資源局”。
(二)將第九條中的“縣國土資源”修改為“縣自然資源”
(三)將第九條中的“農林”修改為“農業農村”,“縣農林局”修改為“縣農業農村局”。
三、博羅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博府〔2016〕18號,2016年8月27日發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房管”修改為“自然資源”。
(二)將第十一條中的“縣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縣自然資源部門”。
(三)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的“房產管理”和第二十六條中的“房產管理部門”刪除。
(四)將第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中的“地稅”修改為“稅務”。
四、博羅縣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助實施辦法(博府〔2016〕18號,2016年8月27日發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四)項中的“縣房產管理部門”修改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第八條中的“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修改為“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二)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房產管理部門”刪除。
五、博羅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細則(博府〔2016〕18號,2016年8月27日發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四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中的“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修改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二)將第四條中的“縣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縣自然資源部門”。
(三)將第四條中的“縣房產管理部門”修改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四)將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中的“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修改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五)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中的“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和房產管理部門”修改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六)將第八條中的“縣城鄉規劃建設部門”修改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七)將第四條第九款中的“縣地方稅務部門”修改為“縣稅務部門”。
(八)將第八條第(三)項中的“地稅”修改為“稅務”。
(九)將第八條第(三)項中的“房產管理”刪除。
六、博羅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博府〔2016〕27號,2016年10月27日發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的“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縣發展改革部門”。
(二)將第十一條中的“糧食”修改為“發改”。
(三)將第五十條中的“縣糧食局”修改為“縣發展和改革局”。
七、博羅縣老年人免費乘坐公交車服務及補貼辦法(博府辦〔2018〕7號,2018年2月24日發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四條、第五條中的“老齡辦”修改為“長者服務中心”。
(二)將第九條中的“老齡辦”修改為“交通運輸部門”。
(三)將第三條中的“老年優待證”修改為“長者服務卡”,將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中的“優待證”修改為“服務卡”。
八、博羅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試行)(博府辦〔2017〕47號,2017年12月1日發布)
修改內容:
將第十三條中的“縣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縣司法行政部門”。
九、博羅縣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博府〔2018〕1號,2018年1月8日發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中的“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城鄉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
(二)將第四條第四款中的“縣市場監管、國土資源、環保、水務、公路、交通運輸、公用事業、安全監管和公安(交警)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為“縣市場監督、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公路、交通運輸、市政園林、應急管理和公安(交警)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博羅縣人才安居暫行辦法(博府〔2017〕32號,2017年11月9日發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三條第五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中的“縣房產管理部門”修改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
(二)將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七)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中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修改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
(三)將第十二條第(六)項中的“縣房產管理部門”修改為“縣自然資源局”。
十一、博羅縣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博府辦〔2017〕38號,2017年11月2日發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第(十)項、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各鎮人民政府(羅浮山管委會)”修改為“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羅浮山管委會”
(二)將第五條第(四)項中的“縣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縣自然資源部門”。
(三)將第五條第(八)項中的“縣國土資源”修改為“縣自然資源”,將“房管”刪除。
(四)將第五條第(五)項中的“縣房管部門職責”刪除,將第一目內容移至五條第(三)項,將第二目內容移至第五條第(四)項。
(五)將第五條第(四)項中的“住房和城鄉規范建設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關于《博羅縣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