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養犬管理條例》于10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加強我鎮養犬管理工作,規范犬只飼養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惠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加強我鎮犬類管理相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公告整治區域為博羅縣麻陂鎮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即東至205國道與377鄉道交界處,南至金梅路與麻陂鎮文體廣場交界處,西至205國道與紅女大道交界處,北至龍頸街與商業街交界處。
二、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養犬人士盡量飼養小型犬,禁止飼養烈性犬,飼養人要將飼養犬只基本情況向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備,出現犬只增減及時報備。飼養犬只一律實行圈養、拴養,不得放養、散養。因軍事、警務、科研、公益等特殊需要的犬類,不在本通告范疇。
三、犬只飼養人應當文明飼養犬只,不虐待和遺棄犬只。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飼養人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學校、醫療衛生機構、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展覽館、公共體育場所、農貿市場、超市飯店等公共場所。導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種除外。
五、犬只須由成年人牽領,并攜帶清污工具,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攜帶犬只出門時,應當對犬只使用束犬繩(鏈),并請為犬只佩戴嘴罩,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等特殊人群,不得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凡出戶未系束大繩(鏈)的犬只,將視為流浪犬、散養犬或無主犬處理。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對違反本通告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八、麻陂鎮廣大人民群眾應積極抵制不文明養犬行為,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和舉報。
一審:羅捷慧
二審:陳惠嫻
終審: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