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僑府〔2017〕30號
各辦事處(居委會)、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結合博羅縣2016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857.7元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354.9元的實際情況,對2017年度政策外生育者,按如下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27857.7元)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83573元)以上六倍(167146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354.9元)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52064)以上六倍(104129)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于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四、根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附:博羅縣楊僑鎮各年度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楊僑鎮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