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縣地方志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我縣地方志事業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促進地方志事業發展中的智力優勢,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地方志工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羅縣人民政府地方志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地方志辦)設立博羅縣地方志專家庫,遴選專家入庫,每次聘期2年。
第三條 博羅縣地方志專家遴選范圍: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從事博羅縣區域性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歷史和現狀研究的人士。
(二)具有豐富公共政策研究和決策咨詢經驗的人士。
(三)在地方志研究、地方志事業發展中有一定貢獻和影響的其他人士。
第四條 遴選博羅縣地方志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綜合素質較高,身體健康,有志于從事并能夠勝任地方志工作。
(二)對博羅縣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縣情有深入研究,熟悉縣情。
(三)對志書、年鑒、地方史編纂以及信息化、方志館建設等有深入研究。
第五條 聘任博羅縣地方志專家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在“博羅縣人民政府網站”上公布地方志專家增補信息,各單位及個人可根據增補信息推薦或自薦。
申報人填寫《地方志專家庫專家推薦表》(附后),所在單位加具意見。
(二)縣地方志辦組織對地方志專家候選人進行審定,并將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
(三)印發聘任通知,頒發證書。
第六條 博羅縣地方志專家主要參與下列工作:
(一)參與擬定地方志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方案,擬定地方志工作規范。
(二)參與地情資料文獻編纂(含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地方史等)、古籍整理、地方志理論研討及相關業務培訓。
(三)參與地情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調研、咨詢、評估、評審、驗收、評獎。
(四)參與地方志信息化以及方志館建設,為社會提供地情服務。
(五)每年至少參與兩次專家座談會。
(六)參與對外交流。
(七)參與開展地方志宣傳教育,共同推動地方志教育,走向社會、走向機關、走向企業、走向校園。
第七條 專家享有的權利:
(一)應邀參加地方志各項工作,依法依規取得相應報酬。
(二)獲得贈閱縣地方志辦組織編輯的有關公開出版物、內部連續性出版物以及工作信息、資料。
(三)同等條件下優先承擔地方志課題,并相應取得縣志辦支助。
第八條 建立專家檔案,每年對專家發揮作用情況進行一次評估。
專家聘任期滿后,征得專家本人同意,經縣地方志辦批準可予以續聘;若不續聘,則聘任關系自行終止。
第九條 聘任期間因為健康或工作調動等原因,專家個人書面提出辭去專家申請的,縣地方志辦應予以批準。
不能正常履行專家職責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專家,縣地方志辦有權終止其任期,取消其縣地方志專家資格,并在“博羅縣人民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博羅縣人民政府地方志辦公室
2022年4月12日
附:
地方志專家庫專家推薦表
博羅縣人民政府地方志辦公室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