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館藏檔案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作用,又確保國家檔案資源的安全和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辦法》、《檔案館工作通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檔案館館藏檔案一般不外借,但檔案形成單位(即移交檔案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要求外借部分本單位檔案的,可由單位檔案員憑單位介紹信辦理相關檔案外借手續后借出。
二、公安、檢察、法院、紀檢、國家安全部門持注明查閱內容及目的的單位介紹信可以借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
三、為有效保護檔案的安全,已經印刷、復印、縮微、翻拍及數字化等復制處理的檔案,使用復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古老、珍貴和重要檔案,原則上不提供原件利用。每次借出實體檔案不超過10卷(件),因檔案的保管要求不適宜外借的,檔案館有權拒絕借出。
四、借出的檔案需作為佐證材料的,經檔案館工作人員同意后,可以復印、摘抄,但不得拍照、攝錄。除經檔案館請示上級領導機關特許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陳列、展出檔案內容。
五、檔案借出須填寫《借閱檔案審批登記表》,由檔案館工作人員填寫“限期歸還時間”和“經手人”兩欄,并指導借閱人員完整填寫好其它欄目相應內容,經本館館長簽批同意后方可借出。
六、借閱檔案時,借閱人員須簽訂《檔案外借安全責任承諾書》一式二份,經借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借閱單位公章后,一份留存本單位,一份及時送交檔案館,檔案館未收到《檔案外借安全責任承諾書》不予辦理檔案借出。
七、檔案外借時間一般不超過連續5個工作日,不能按期歸還者,必須辦理續借手續。續借時,借閱單位須以公函形式說明續借原因,續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連續5個工作日。
八、檔案如在外借期間有涂改、偽造、損毀、丟失等情況,將聯合有關部門查證,嚴格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
九、檔案借出后,由受理檔案外借業務的檔案館工作人員(經手人)負責跟蹤催還所借出的檔案。
十、歸還檔案時,檔案館工作人員須認真全面檢查、核對所借閱的檔案,確認完好無損后接收入庫,并在《借閱檔案審批登記表》中“實際歸還時間”一欄上填寫歸還時間。
十一、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之前有關檔案借閱的規定與本暫行規定不相符的,以本暫行規定為準。
博羅縣檔案館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