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支部議事的形式為支部大會和支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開會。凡屬黨支部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支委會應提出初步意見,提交支部大會議論決定。
2、支部大會、支委會由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暫缺或其它原因缺席時,委托副書記召集和主持。
3、支部大會由全體黨員參加,支委會由支委成員參加。根據會議需要,由主持人確定列席人員。必要時,可邀請上級黨組織領導參加會議。
4、支部大會、支委會在會議召開前,應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事內容告知與會人員。支部大會人數應到正式黨員過半數參加即可召開。
5、參加會議人員充分發表意見、表明態度,在此基礎上,由主持人結合討論情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作出決策。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獲得應到會議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如遇重要議題發生爭執或雙方人數相若時,應暫緩作出決議或決定。待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討論表決或報請上級組織裁決。
6、討論決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首先應征求群眾意見,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要求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7、支部大會、支委會均要有專人負責記錄,將議事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缺席人員、內容、情況及領導等記錄在案。會后任何人不得隨意翻閱和更改原記錄。對會上發表的不同意和需要保密的一律不得公開。
8、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任何人都無權改變。個人或少數人有不同意見可公開保留,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反映,但必須無條件服從,并在行動上堅決執行。
9、支部書記要精心組織指導支部決議決定實施,如發現問題要敢于承擔責任,并迅速采取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