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農業(畜牧獸醫)局、財政局,順德區經濟促進局、財稅局,財政省直管縣農業(畜牧獸醫)局、財政局:
為促進生豬生產持續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1〕163號)和《關于做好2012年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經費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2]12號)的要求,現就做好我省生豬規模化養殖場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全省所有年出欄生豬50頭及以上,并配合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做好動物防疫防控工作的,對養殖環節病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無害化處理的豬是指養殖環節的病死豬,不包括強制撲殺的豬和其他環節的病死豬。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要在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以及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嚴格進行處理。
二、補助標準: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費用每頭給予80元的補助,由中央、省和地級以上市和縣級財政承擔。其中中央財政承擔補助經費40元。省財政對粵北山區、東西兩翼14個地級以上市以及江門恩平市、開平市和臺山市補助24元/頭,市縣負擔16元/頭。市縣財政負擔比例,由各地級市政府自行確定,其中地級市負擔的補貼資金,不得少于市縣負擔總額的50%。
廣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順德)、東莞、中山以及江門市(恩平、臺山、開平市除外)所需資金由市縣財政自行解決。
三、統計時段:統計以半年為一個時段,6月1日至11月15日為第一批,11月16日至次年5月31日為第二批。
四、補助發放方式: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通過“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養殖場(小區)。暫時不具備實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采取直接向生豬養殖場(小區)發放現金的方式兌現補貼資金。
五、補助經費申報及撥付程序
(一)縣級填報,核查統計。養殖場(小區)發現病死豬時,要向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規定派人到場(小區)核實,并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以及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監督指導養殖場(小區)對病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拍照存檔,當場填寫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附件1),由養殖場(小區)、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雙方簽字確認。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把登記表于每月30日前上報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委托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鄉鎮分所或鄉鎮畜牧獸醫站到場(小區)核實確認,但鄉鎮分所和鄉鎮獸醫站均應代表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展工作。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進行審核把關,登記造冊,形成縣級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每月匯總統計表(附件2-1),每月2日前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將上月統計表會同級財政部門報地級以上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二)地級以上市匯總,審核把關。地級以上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縣級匯總上報的數據進行審核把關,對發現存在數據不合理的地區要進行復查。地級以上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無誤后形成本市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附件3)分別于每年6月5日、11月20日前會同級財政部門將統計表上報省農業廳、財政廳。
(三)補助資金撥付。省農業廳負責匯總、審核各地級以上市上報的統計表,并會同省財政廳于每年6月15日、11月30日前將省統計表(附件4,不下發)上報農業部、財政部。
省財政廳根據省農業廳審核匯總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數量和省財政負擔比例安排省級財政補助資金,連同中央補助資金一起按照程序逐級下撥至市、縣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根據養殖場(小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數量核發補助,登記保存原始憑證,以便備查。
(四)違反無害化處理相關規定,取消補助資格。若生豬養殖場(小區)不按規定對病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群眾舉報有宰殺、販賣病死豬等違法行為,經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部門核查無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給予行政處罰,并視情節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取消該場當年補助資格,限期整改;視其整改情況,經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查驗合格后,恢復其補助資格。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的宣傳告知工作,通過各種形式使當地各生豬規模養殖場(小區)、群眾和媒體等社會各界都了解國家這項惠農政策,同時要建立相關工作制度,安排一名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廉政規定,建立和落實責任制和問責制。要及時做好生豬規模化養殖場 (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數據統計上報工作,逾期不報,將不予受理;各級財政部門應設立并公開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舉報電話,并將養殖場(小區)名稱、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數量、補助標準和補助金額等情況在村張榜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杜絕違規違紀行為的出現。
我省無害化處理補助工作自本文下發之日起開展,請各地按上述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附件:附件1: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
附件2-1縣級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每月匯總登記表
附件2-2縣級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每半年匯總登記表
附件3地級以上市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
4.廣東省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本表不下發)
20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