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由省工商局負責起草的《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并頒布,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是全國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市場監管領域的綜合性法規,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鞏固廣東省市場監管改革成果的重要舉措,對于強化商事制度改革后續監管、解決職能部門市場監管缺位、越位、錯位、不到位等突出問題具有重要作用。《條例》定位一為我省市場監管的基本法規,體現市場監管規律性和共性內容;二為規范市場監管行為的組織法,規范政府及市場監管部門如何適當、合理履行管理職責;三為劃分市場監管職責;四為創新市場監管體制機制、方式方法和手段。 《條例》分為七章,共六十七條,按照政府監管、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多元共治的市場監管格局,設計總體框架。《條例》注重規范市場監管行為、劃分監管職責、創新監管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著力解決以下幾個重點問題。 一是細化了“誰許可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條例》第八條規定:涉及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實施部門為市場監管部門;不涉及行政許可但有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主管部門為市場監管部門;不涉及行政許可且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市場監管部門;涉及多個部門且監管職責分工不明確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市場監管部門。明確了各市場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解決長期存在的監管職責不清問題。 二是明確執法重心下移原則。《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市場監管部門的不同層級對同一市場主體及其經營行為具有監管職權的,原則上由最低一級部門行使監管權,避免上下級職權交叉重疊和執法擾民問題。 三是強化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以法規形式確定了一般監管、協同監管、信用監管和風險監管等監管手段。 四是構建了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模式。《條例》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信用分類監管、信用信息統一歸集公示等制度,統一了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開渠道,有利于實現監管信息互通共享,形成監管合力。 五是豐富了監管形式和方法。《條例》第二十八條在貫徹執行“雙隨機、一公開”的同時,賦予了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特定領域、行業、事項進行專項檢查及對有關線索進行核查的權力。 六是明確對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和身份核實。《條例》第三十二條從市場監管部門和網絡交易平臺兩個角度對實名登記和身份核實制度作出規定,為規范網絡交易、促進網絡經濟健康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持。 七是將社會共治的原則以法規形式確定下來。《條例》不僅在原則部分明確社會共治的市場監管原則,而且用專章對公眾監督、行業參與監管、專業服務機構監督和輿論監督等進行細化,強化了12345投訴舉報平臺的作用,把廣東率先建設12345投訴舉報平臺的改革實踐成果法定化,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對平臺的規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