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4日10時許,位于博羅縣園洲鎮九潭義和村向南小組的惠州市旭升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在生產包裝材料廠房內安裝機器設備的過程中,發生一起一名電焊工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故。
事故發生后,縣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縣安監局、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縣市場監管局、縣人社局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的“博羅縣園洲鎮旭升包裝制品有限公司‘7·24’事故調查組”(博府辦函〔2018〕105號)。經調查人員現場調查取證,詢問有關人員,現已查明事故經過和原因,事故調查情況如下:
一、 事故發生單位情況
惠州市旭升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升公司),系一家在博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51Q****,法定代表人:龍威霖,經營范圍:生產銷售保利龍、珍珠綿、紙箱、彩盒、膠袋、吸塑、不干膠貼紙;國內貿易(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2018年5月24日成立,營業期限:長期,住所:博羅縣園洲鎮九潭義合村向南小組。
2018年7月18日,旭升公司與個體戶彭云富商定,由彭云富負責為旭升公司安裝成型機,并簽訂了相關報價協議一份,工程總造價93500元,主要涉及排水管制作和成型機臺安裝,自7月19日起,彭云富先后聘請王金華、劉林、萬登操3名工人為旭升公司安裝機器設備,焊接、組裝的工具均由彭云富提供。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18年7月24日10時許,王金華、劉林、萬登超和旭升公司廠長龍耀達、鄒細波(旭升公司聘請的雜工)、袁長友(旭升公司聘請的電工)共計6名工人在旭升公司生產包裝材料的廠房內工作。其中,王金華、劉林、萬登超在鋼結構一側,王金華負責安裝支架,劉林將安裝好的支架焊接牢固,萬登操是雜工,協助王金華、劉林工作,主要負責擰螺絲、遞工具等相關雜活;龍耀達、袁長友在鋼結構隔壁的房間內安裝線槽,鄒細波在距離劉林約十米的位置(靠近大門一側,面對事發地方向)清理舊的法蘭。不久,王金華、鄒細波、萬登操三人聽到劉林 “啊”的叫聲,王金華、鄒細波看到劉林站在梯子上沒有動靜,手里還拿著焊接工具,感覺情況不妙,鄒細波第一時間跑過去把推拉式電閘關閉,隨后又切斷了焊機上的電源,接著用腳踢了一下梯子,劉林順勢倒下來,王金華接住劉林并把他平放在地上,隨后解開他的上衣扣,按壓他的心臟部位進行緊急搶救,與此同時,龍耀達也迅速趕到事發地,掐劉林的人中穴協助搶救,萬登操則回到宿舍拿取一臺風扇給劉林吹風降溫。10時26分左右,廠長龍耀達撥打120急救電話,大概20分鐘左右,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搶救,在對劉林進行生命體征檢測后,宣告劉林死亡,并建議廠方報警處理,10時49分左右,廠長龍耀達報警,11時左右,當地派出所趕到現場進行拍照勘察并封鎖現場,下午14時30分左右,縣殯儀館將劉林尸體運走并進行冷藏。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情況
(一)事故有關應急處置狀況
事故發生后,王金華、龍耀達第一時間對劉林實施了搶救,龍耀達也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10時46分許,120急救人員到場施救,在對劉林進行生命體征檢測后宣告劉林死亡。
(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意見
事故發生后,有關信息報送及時,響應迅速,救援人員及時到位,救援現場處置得當,救援工作合理有序開展,救援過程未發生次生衍生事故,無救援人員傷亡,經評估,該事故應急處置合理有效。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造成彭云富聘請的員工劉林死亡(劉林,男,漢族,31歲,湖北省公安縣人,公民身份號碼:42102219871207****)。
2018年7月30日,旭升公司、彭云富和劉林的家屬簽訂《和解協議》, 由旭升公司及彭云富一次性賠償劉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30萬元,其中旭升公司賠償85萬元,彭云富賠償45萬元(其中25.5萬元由旭升公司先行墊付,彭云富出具了借條),死者家屬于7月30日出具了《諒解函》,死者遺體已于2018年7月31日在博羅縣殯儀館火化。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1、劉林安全意識淡薄,未取得特種作業(焊工作業)操作證,未佩戴專用防護手套、防護服等勞動防護用品,未穿絕緣鞋,使用金屬人字梯從事焊接作業,人字梯底端無任何絕緣措施,是造成劉林觸電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彭云富未給員工提供專用防護手套、防護服、絕緣鞋等必備勞動防護用品,員工使用鐵質人字梯進行焊接,且提供的電焊機焊鉗手柄末端破損達三分之二左右,接線柱有未絕緣的焊接電線裸露,焊工作業的安全生產設備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間接原因
彭云富臨時從社會上聘請未取得特種作業(焊工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焊接作業,且未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性質
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業人員不具備特種作業(焊工作業)操作資格且安全意識淡薄而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六、對有關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劉林,安全意識淡薄,未取得特種作業(焊工作業)操作證,作業時未佩戴專用防護手套、防護服,未穿絕緣鞋,使用金屬人字梯從事焊接作業且人字梯底端無任何絕緣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責任人劉林已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二)彭云富,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焊工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焊工作業,未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給員工提供專用防護手套、防護服、絕緣鞋等必備勞動防護用品,員工使用金屬人字梯進行焊接,且提供的電焊機焊鉗手柄末端破損達三分之二左右,接線柱有未絕緣的焊接電線裸露,焊工作業的安全生產設備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由縣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對彭云富給予行政處罰。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發生后,縣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要求查清事故原因、性質,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并要求認真總結教訓,為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主要采取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一)因旭升公司發生事故,存在安全隱患,無法保障安全生產,縣安監局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該公司作出現場處理措施決定,責令其暫時停產停業。
(二)責成縣安監局對全縣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排查整治,特別是對焊工證、電工證、高空作業證等持證上崗情況進行重點排查整治,并將有關處理結果和整治情況報縣安委辦。
(三)責成園洲鎮人民政府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特別加強針對企業在廠房擴建、改建及設備安裝過程中涉及的項目發包及出租問題進行排查整治,禁止企業單位將項目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