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農〔2005〕117號)
各市、縣(區)、自治縣財政局,省直農口有關單位:
近年來,省財政廳在全省范圍內推行中央、省級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報賬制管理改革,全省各級財政部門高度重視,開拓創新,克服困難,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推進改革順利進行。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報賬制管理,省財政廳制定了《廣東省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報賬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是從源頭上防范截留、擠占、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的一項重大措施。各級財政部門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充分認識報賬制管理在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報賬制管理工作全面推進。
二、鑒于目前我省財政管理和改革任務較重、財政部門人員不足等實際情況,省屬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委托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賬;地級以上市市屬項目原則上由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報賬,確有困難的,可委托項目同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賬。委托報賬的,財政部門應與所委托的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縣(市、區)屬及鎮、村項目由縣(市、區)財政部門報賬,不得委托其他部門或鄉鎮財政所報賬,鎮、村項目可委托鄉鎮財政部門承擔報賬輔助工作(如實地核查、憑證初審等)。
三、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盡快制定或修訂完善本地區報賬制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市本級及所轄縣(市、區)報賬制管理的具體規定和操作規程,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2004年7月1日起至本《辦法》印發前,凡省財政廳在下達中央或省級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文件中要求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或財政報賬制管理但各地沒有按規定執行的,各地必須予以糾正,該補辦手續的應予補辦,并于今年9月30日前整改完畢;本《辦法》印發后,各地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嚴格實行報賬制管理。
五、省財政廳將于第四季度組織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報賬制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對違反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市縣財政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該地區財政部門通報批評、緩撥該地區同類中央及省級補助資金、扣減該地區省級財政支農資金補助指標、暫停該地區中央及省級財政支農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罰。
六、自2005年第四季度起,請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省直農口有關單位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及每年1月31日前將季度報賬資金進度報表(詳見附表)和年度報賬制管理工作總結報送省財政廳(農業處)。
附件: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報賬情況統計表
廣東省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報賬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實施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報賬制,根據財政部《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報賬制是指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使用單位(項目單位)根據項目實施計劃和項目支出進度,憑合法有效支出憑證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款申請,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再撥付資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除下列資金外,凡有中央和省財政補助的支農項目財政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
(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
(二)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制訂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另有資金撥付規定的;
(三)省級財政部門下達資金文件中另有資金撥付規定的。
第四條 資金按項目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由同級或上級財政部門實施報賬。
(一)省屬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報賬;
(二)地級以上市市屬項目由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報賬;
(三)縣(市、區)屬及鎮、村項目由縣(市、區)財政部門報賬。
第二章 報賬管理職責
第五條 項目單位、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分別承擔相應職責。
(一)項目單位主要負責:
1、報賬資金會計核算;
2、向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3、向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合法、有效、完整的項目支出原始憑證及有關報賬資料。
(二)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1、核實項目實施情況;
2、審核項目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及有關報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重點審核:
(1)原始憑證所反映的支出是否真實、準確;
(2)原始憑證所反映的支出內容與項目資金規定用途是否一致;
(3)會計憑證是否符合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報賬資料是否有效、齊全;
3、向同級財政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三)財政部門主要負責:
1、報賬手續是否合規、完備;
2、對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原始憑證及有關報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復核;
3、及時、足額撥付資金。
第三章 報賬程序
第六條 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財政部門下達資金通知10個工作日內,屬下級項目的,將上級及本級財政應安排的項目資金下達給下級財政部門;屬本級項目的,將上級及本級財政應安排的項目資金指標下達給本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資金指標10個工作日內轉下達給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根據文件批準的建設內容、資金額等制訂項目實施計劃(包括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經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項目單位根據批準的項目實施計劃和項目實際進度辦理報賬。
第八條 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單位資金使用計劃,可預撥部分項目啟動資金,但不得超過該項目財政資金的30%。
第九條 項目單位根據項目進度向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金請撥申請、項目支出原始憑證和報賬有關資料,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出具審核意見后,送交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不合格的請款申請,退回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不予報賬;經審核合格的報賬申請,財政部門在項目支出原始憑證上加蓋審核蓋銷印記,原始憑證復印件作輔助賬憑證,原件退回項目單位記賬。報賬資金于審核完畢5個工作日內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十條 項目完成后的報賬結余資金,項目同級財政部門可調劑用于同類項目支出。報賬資金結余及使用情況每年年終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章 項目調整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項目同級財政、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15天內提出調整項目申請,逐級報省級財政、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項目單位收到同級財政部門下達資金指標通知60天內,未組織實施項目并經項目同級財政、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實無法實施的;
(二)項目同級財政、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以虛假項目申請資金,經核實取消項目的;
(三)項目上級財政、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調整的。
第十二條 調整項目申請經省級財政、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原項目資金轉作新項目資金;逾期不提出調整項目申請或調整項目申請未獲批準的,原項目資金按來源渠道逐級繳回各級財政。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定期開展報賬資金項目的檢查監督,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實施審計;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強化項目實施的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報賬管理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一經查實,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2004年第427號令)及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同時,省級財政部門按違規程度,給予下列處罰:
(一)向市縣政府通報違紀違規事實;典型事件向媒體曝光;
(二)暫停項目單位一至三年中央及省級財政支農資金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申報資格;
(三)相應減少違紀違規地區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省級財政支農資金補助額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應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和統一部署,逐步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圍。
第十六條 未列入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市、縣(區)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