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2016年修訂調整的《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地現有征地補償標準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結合國家相關要求和本標準及時予以調整。2011年1月25日我廳印發的《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