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23年廣東省環保信用評價的工作通知
有關企業:
為做好2023年廣東省環保信用評價工作,現將相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年11月30日前,確定并發布下一年度省級參評單位名單。省級參評單位發布后,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年12月31日前,確定并發布轄區內下一年度市級參評單位名單。
2、自愿申請參加環保信用評價的企事業單位,應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即時納入同步參評。一經納入參評單位名單,參評單位符合“評價周期年上一年度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企事業單位”這項條件方可退出環保信用評價。
3、符合退出環保信用評價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向發布參評單位名單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退出環保信用評價,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
4、參評單位可通過信用評價系統上傳歸集本單位環保信用信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對歸集的環保信用信息進行審核確認。
5、信用評價系統自動運算形成參評單位環保信用動態記分分值,并發送動態記分預警通知至參評單位,原則上每年1月15日前形成上一年度累計得分。
6、參評單位對環保信用動態記分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動態記分預警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佐證材料。
7、參評單位對年度擬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年度擬評價結果公示期滿前,向發布公示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佐證材料。
8、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或社會組織,對年度擬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滿前,向公布公示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佐證材料。
9、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收到上述異議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異議成立的,應對動態記分和年度評價結果予以調整。
惠州市生態環境博羅分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