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7〕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現就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二、本通知所稱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三、本通知所稱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
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從事大宗商品倉儲的用地,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非物流企業的內部倉庫,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征的應予減免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七、符合上述減稅條件的物流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