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行社組織國內旅游,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戰爭、騷亂、罷工、地震、洪水、惡劣天氣等)而取消團隊行程,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游客.因其他情況必須取消團隊行程時,旅行社應如實向游客說明原因,并盡早與游客協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額退還游客已交團費并按下列標準賠償游客違約金:
出發前7天以上,賠償已交團費的2%;
出發前6-4天,賠償已交團費的5%;
出發前3-1天,賠償已交團費的15%;
出發當天,賠償已交團費的30%。
2.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旅行社退團應該及時通知對方,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為游客安排本次旅游已支出的費用,下同),并按以下標準向游客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14天(以自然日計算,下同)以上,團費總額5%;
出發前13至8天,團費總額10%;
出發前7天,團費總額15%;
出發當天,團費總額20%。
旅行社更改出團日期,應與游客協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業務損失費,協商不成,按退團或取消行程處理。
旅行社不能按合同約定日期出團,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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