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梁*娣來我局婚姻登記中心提出申請撤銷“博園婚字第247號”婚姻登記訴求。
“博園婚字第247號”結婚登記的基本情況:1998年11月3日,注*富(男,身份證號碼:3623281967*******1)與梁*娣(女,身份證號碼:4413221976*******7)在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園洲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取得了結婚證(結婚證字號:博園婚字第247號)。
訴求理由:(男,身份證號碼:3623281967*******1),原名汪*才(身份證號碼:3606811955*******0)與黃*珠于1976年1月15日在江西省貴溪市余家鄉政府登記結婚,后汪*才(注*富)因故意殺人逃逸,利用假身份證與梁*娣結婚登記,此段婚姻已于2021年6月29日被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重婚罪。
我局于2022年9月4日向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函核實。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2021)贛刑終198號;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21)贛06刑初7號、《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證明》,經核實:汪*才利用注*富為名的假身份證,與梁*娣在我縣園洲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冒名頂替、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21年11月18日印發的《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高檢發辦字〔2021〕109號)第四條關于“民政部門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的規定,我局認定注*富與梁*娣的結婚登記符合撤銷婚姻登記條件,應予以撤銷。
現決定撤銷我縣園洲鎮人民政府于1998年11月3日辦理注*富與梁*娣的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博園婚字第247號)。
博羅縣民政局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