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曼(女方當事人,身份證號:5226261985*******5),于2003年9月19日以“嚴*芹”為名,持號碼為:5226267*******2的身份證與陳*明(男方當事人身份證號:441322*******1)向泰美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并取得了結婚證,結婚證證字號:博泰婚字第193號(粵泰字第193號)。
嚴*曼于2023年4月27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嚴*芹”與陳*明的結婚登記,結婚證證字號:博泰婚字第193號(粵泰字第193號)。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機關出具《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惠城法建字〔2023〕6號)的司法建議,建議我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21年11月18日印發的《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高檢發辦字〔2021〕109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針對2003年9月19日辦理的博泰婚字第193號(粵泰字第193號)婚姻登記履行撤銷或者更正的職責。
據此,本機關于2023年12月1日對嚴*曼進行詢問,當事人確認2003年9月19日以嚴*芹為名(身份證號:5226267*******2)與陳*明在泰美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博泰婚字第193號(粵泰字第193號)。本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21年11月18日印發的《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高檢發辦字〔2021〕109號)第四條的規定,認定陳宗明與嚴舒曼的結婚登記符合撤銷婚姻登記條件,應予以撤銷。
現決定撤銷泰美鎮人民政府于2003年9月19日辦理的陳*明與嚴*芹的結婚登記,結婚證證字號:博泰婚字第193號(粵泰字第193號)。
博羅縣民政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