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強(男方當事人,身份證號:44252619630*******1)與劉*芳(女方當事人,身份證號:44162373*******2)于1996年12月4日在博羅縣楊村鎮人民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字第413號。
男方當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1996年12月4日在博羅縣楊村鎮人民政府辦理的結婚登記無效。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向我局出具《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惠城法司建〔2024〕6號)的司法建議,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針對1996年12月4日在博羅縣楊村鎮人民政府辦理的婚姻登記履行撤銷職責。
據此,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對葉*強進行筆錄詢問,當事人確認與劉*芳于1996年12月4日在博羅縣楊村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并取得了結婚證,結婚證字號:字第413號。因女方婚后幾天失蹤至今,博羅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于2024年6月12日核查,經系統查詢增加最后一位數0~9或增加X都顯示無此人。鑒于女方使用虛假身份信息與男方辦理結婚登記,此段有名無實的婚姻給男方造成極大傷害,無法辦理低保申請 。
經核查劉*芳使用虛假身份信息與葉*強在我縣楊村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21年11月18日印發的,<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高檢發辦字〔2021〕109號)第四條關于“民政部門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的規定并結合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出具《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惠城法司建〔2024〕6號)的司法建議,當事人于1996年12月4日辦理的結婚登記,我局認定葉*強與劉*芳的結婚登記符合撤銷婚姻登記條件,應予以撤銷。
現決定撤銷博羅縣楊村鎮人民政府于1996年12月4日辦理的葉*強與劉*芳的結婚登記。
博羅縣民政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