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英(身份證號碼為4412821979*******6)于2012年2月9日冒用其妹妹黃*娟身份辦理的戶口和身份證(身份證號碼為4453811989*******5)與黃*明(身份證號碼為4413221981*******9)在我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并取得了結婚證,結婚證字號:J441322-2012-000774。
黃*明于2024年10月29日向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黃*明與黃*娟的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J441322-2012-000774。
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機關出具《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惠城法司建〔2025〕1號)的司法建議,為徹底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婚姻登記秩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第七條和《婚姻登記條例》第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我局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后,針對2012年2月9日為原告黃*明辦理的婚姻登記履行撤銷職責。
根據(jù)博羅縣公安局響水派出所于2024年10月14日出具的《證明》,黃*娟的戶口及身份證是由其姐姐黃*英冒用辦理,現(xiàn)已被注銷黃*娟戶口,并收繳其戶口本、身份證。
據(jù)此,本機關于2025年1月22日分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男方黃*明表示辦理登記結婚證前已經(jīng)知道黃*英冒用其妹妹黃*娟身份辦理的戶口和身份證,之后與其在我局辦理結婚登記;女方黃*英確認于2012年2月9日冒用其妹妹黃*娟身份辦理的戶口和身份證與黃*明在我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J441322-2012-000774。
本機關根據(jù)調(diào)查核實的情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21年11月18日印發(fā)的《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高檢發(fā)辦字〔2021〕109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黃*明與黃*娟的結婚登記符合撤銷婚姻登記條件,應予以撤銷。
現(xiàn)決定撤銷黃*明(身份證號碼為4413221981*******9)與黃*娟(身份證號碼為4453811989*******5)在我局辦理的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J441322-2012-000774。
博羅縣民政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