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現將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建設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嚴格確定救治對象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簡稱 “城市流浪乞討病人”)救治工作是救助管理工作的難點之一,必須準確把握和嚴格確定救治對象。城市流浪乞討病人救治工作的原則是既要保障救治對象的基本權益,又要有利于克服救治對象依賴政府救治的思想,救治的服務范圍僅限于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的標準是病情基本穩定。各地可按照上述 原則和《廣東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粵府〔2004〕10 號)精神,制定具體規定并開展城市流浪乞討病人的 救治工作。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城市流浪乞討病人可予以實施救治:
(一)在救助管理站內突發急病(含精神病)的城市流浪乞討受助人員;
(二)有生命危險必須搶救的城市流浪乞討病人;
(三)正在城市流浪乞討的、危及他人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對于以上三種情況之外的,暫時無法判明情況的城市流浪乞討病人,應予以先行救治,病情基本穩定后再根據查明的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確保救治工作經費
各級政府要切實落實城市流浪乞討病人救治工作的經費。各級財政部門應把城市流浪乞討病人救治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經濟欠發達和救治任務重的困難地區,省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三、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各級民政、公安、財政、勞動保障、城管、衛生等部門要加強城市流浪乞討病人救治工作的協調和配合。公安、城管(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城管隊伍)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和遇到需救治的城市流浪乞討病人,有責任和義務將其護送到定點醫院治療。民政部門負責對城市流浪乞討病人身份的確定,各縣級以上衛生部門(東莞、中山市以鎮為單位)要指定醫院,負責對城市流浪乞討病人病情進行診斷、甄別和救治,待病情基本穩定后確實需要且符合救助條件的,由醫療單位再告知、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或通知救助管理站接回。治療費用由各級衛生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建設廳
廣東省衛生廳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