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廣東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發展的若干規定》(粵民民〔2009〕96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下發后,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尺度掌握不一,少數地市仍未開展登記。為更好促進新政策的貫徹落實,現對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登記有關問題提出具體意見,以供受理申請登記時界定和把握。
一、登記原則
(一)培育發展原則。各地登記管理機關要轉變登記管理觀念,積極培育發展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注重事后監督。要積極支持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成立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引導社會上存在的公益服務類組織依法納入登記范疇,實行規范化管理。
(二)依法準入原則。各地要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提高政策水平,堅持依法行政,兼顧公平效率,使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登記規范化、制度化,把好依法登記關。
(三)信息公開原則。信息公開原則必須貫穿于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的登記及運作的全過程。從名稱核準環節開始,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的登記注冊地址、負責人、宗旨和業務范圍、活動內容等相關資料在網站或媒體披露,接受公眾查詢和監督。
(四)重在基層原則。培育發展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應向城鄉基層傾斜,將為城鄉基層群眾服務作為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登記過程中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
(一)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的定性問題。《若干規定》已對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及其范圍進行闡述,它包括基金會、公益服務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定性必須嚴格把握三個原則:1.非營利性。公益服務類社團屬非營利性組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向服務對象收費,不能開展有償性服務活動。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的運作資金可以通過接受會員或社會捐贈、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取得,資金使用必須嚴格按照確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支出。2.公益性。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的業務是提供資助和公益服務,概括為“既出錢又出力”。公益服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社會道德風尚和公共利益,禁止開展損害國家利益、影響社會穩定的活動。3.志愿性。以志愿服務為原則,開展社會公益服務。
(二)理順登記程序。《若干規定》要求簡化登記程序,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可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為進一步理順登記程序,便于各地登記管理機關操作,現明確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成立程序如下:
1. 名稱核準。名稱核準不是行政許可,是保護社會團體籌備申請人合法權益,避免社團名稱重復和社會資源浪費的重要環節。名稱核準須提交下列材料:(1)8個以上發起單位或發起人聯合簽字的申請書;(2)社團章程(草案);(3)發起單位簡介或發起人簡歷和身份證明;(4)成立登記表格(草案)。以上正式材料可延用于成立階段。登記管理機關應在合理時間內做出是否予以名稱核準的決定,其中,合理時間包括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征求相關部門或請示上級等待回復的時間。
2. 發布公告。登記管理部門在名稱核準后應將同意核準的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名稱及發起人、發起單位資質等有關內容在相關媒介(含民政部門網站)公布,接受公眾監督,避免公眾重復申請,同時有利于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接收更多會員。
3. 開具驗資賬戶證明。登記管理機關指定驗資銀行,開具驗資賬戶證明,籌備小組自行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取得驗資報告。
4. 現場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籌備小組在取得登記管理機關名稱核準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登記管理機關應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現場監督。
5. 受理成立申請材料。按照《若干規定》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和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作為檔案資料的文件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會員名冊、理事會名冊等。
(三)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的命名問題。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民政部關于社會團體命名相關文件的規定,社會團體名稱必須反映其業務范圍和性質,不得加字號或以人名命名,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也須按上述規定執行。
三、合理配置公益服務類社會資源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不僅要在降低登記門檻、簡化登記程序等方面對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進行培育,更要順勢引導,合理配置,避免在省登記“扎堆”現象。為此,對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的設置和布局提出把握原則和要求:
(一)加強受理引導。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的生命力來源于民間,扎根于基層。全省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的布局應注重基層培養,為基層公眾服務。熱心于公益事業的人士組成的公益服務類組織是社會公益服務的基礎,可以在街道進行備案,或在區(縣)進行登記;對于發起人公益服務貢獻較大、影響力和實力較強、代表性較廣泛的組織可以在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登記,并由主要發起人和擬任法定代表人戶口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對于在全省乃至全國范圍內有廣泛影響和代表性,對全省公益事業提供有力支持的組織,可以在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二)把握域名資源。為促進我省公益事業發展,鼓勵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設立,登記管理機關不應拘泥于“一業一會”的限制,在域名資源允許的條件下,只要名稱不相同就可以申請登記。但要注意掌握尺度,避免重復設置,造成社會認知不清,不利于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的可持續發展。
廣東省民政廳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