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居住證暫行條例》《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公民應辦理以下六項戶口登記事項:
1.出生登記: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死亡登記:公民死亡后,在規定時間內,由死者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就死亡的,要同時申報出生和死亡兩項登記。
3.遷出登記:公民在遷出戶口前,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并注銷原常住戶口。
4.遷入登記:公民遷入時,必須持有原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簽發的《戶口遷移證》等相關證件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符合省內“一站式”遷移的,可直接在擬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省內戶口遷移,無需到遷出地辦理遷出登記。
5.變更、更正事項登記:公民的戶口登記的某些項目,如監護人等發生變化,如父母親信息缺失需補錄,或有些項目在申報登記時出現的差錯需要變更、更正時,要及時持有效證明申報辦理。
6.居住登記: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我省和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居住的公民,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申報居住登記;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
(1)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2)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
(3)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