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加強和規范公共圖書館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建設項目的決策水平,加速公共圖書館建設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現代化的進程,以實現和保障人民群眾利用圖書館的權利,滿足人民群眾基本的知識、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據法律、法規及國家現行政策,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是公共圖書館建設項目科學決策和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投資水平的全國性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公共圖書館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是有關部門審查公共圖書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檢查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尺度。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圖書館。街道、鄉鎮、新建居民區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四條 公共圖書館事業屬于社會公益性事業,公共圖書館建設屬于公共文化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應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納入政府投資計劃。
第五條 公共圖書館建設應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文化事業和加強公共建筑工程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以人為本,科學規劃,規模適當,功能優先,經濟適用,環保節約,以大型圖書館為骨干,以中小型圖書館為基礎,立足于構建覆蓋全社會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
第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設。
第七條 公共圖書館建設項目宜一次規劃建成。投資確有困難的可分期實施,并留有發展余地。
第八條 公共圖書館的改建或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場地和設施。
第九條 公共圖書館建設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其他有關標準、規范、規定的要求。
第二章 規模分級、項目構成與選址
第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圖書館規模,應以服務人口數量和相應的人均藏書量、千人閱覽座席指標為基本依據,兼顧服務功能、文獻資源數量與品種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
服務人口是指公共圖書館服務范圍內的常住人口。
第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分為大型館、中型館、小型館。其建設規模與服務人口數量對應指標見表1。
規 模 |
服務人口(萬) |
大型 |
150以上 |
中型 |
20~150 |
小型 |
20及以下 |
公共圖書館建設規模與服務人口數量對應指標
表1
第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內容包括房屋建筑、場地、建筑設備和圖書館技術設備。
第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的房屋建筑包括藏書、借閱、咨詢服務、公共活動與輔助服務、業務、行政辦公、技術設備、后勤保障八類用房。
各級公共圖書館用房項目設置見附錄一。
第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的場地包括人員集散場地、道路、停車場、綠化用地等。
第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的建筑設備包括給水排水、通風空調、強弱電及網絡布線等。
第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的技術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網絡設備和相關外圍設備,視聽及音像控制設備,文獻數字化加工與復制設備,圖書防盜設備,文獻消毒設備,流動圖書車,縮微制品攝制、沖洗及閱讀設備,視障和老齡閱讀設備,裝裱及文獻修復設備,自助借還設備,書架、閱覽桌椅、目錄柜、出納柜臺等家具設備,其他設備等12類。各級公共圖書館應根據功能及規模合理配置圖書館技術設備。
第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選址的要求是:
一、宜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環境相對安靜、符合安全和衛生及環保標準的區域;
二、應符合當地建設的總體規劃及公共文化事業專項規劃,布局合理;
三、應具備良好的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
四、市政配套設施條件良好。
第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的建設用地應符合《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綠地率宜為30%~35%。
第十九條 大、中型公共圖書館應獨立建設。小型公共圖書館宜與文化館等其他文化設施合建。公共圖書館與其他文化設施合建時,必須滿足其使用功能和環境要求,并自成一區,單獨設置出入口。
第三章 總建筑面積和分項面積
第二十條 公共圖書館總建筑面積以及相應的總藏書量、總閱覽座席數量,按表2的控制指標執行。
規模 |
服務 人口 (萬) |
建筑面積 |
藏書量 |
閱覽座席 |
|||
千人面 積指標 (㎡/千人) |
建筑面積控制指標 (㎡) |
人均藏書 (冊、件 /人) |
總藏量 (萬冊、件) |
千人閱覽座席 (座/千人) |
總閱覽 座席 (座) |
||
大型 |
400~1000 |
9.5~6 |
38000~ 60000 |
0.8~0.6 |
320~600 |
0.6~0.3 |
2400~3000 |
150~400 |
13.3~9.5 |
20000~ 38000 |
0.9~0.8 |
135~320 |
0.8~0.6 |
1200~ 2400 |
|
中型 |
100~150 |
13.5~ 13.3 |
13500~ 20000 |
0.9 |
90~135 |
0.9~0.8 |
900~1200 |
50~ 100 |
15~ 13.5 |
7500~ 13500 |
0.9 |
45~90 |
0.9 |
450~900 |
|
20~50 |
22.5~15 |
4500~ 7500 |
1.2~0.9 |
24~45 |
1.2~0.9 |
240~450 |
|
小型 |
10~20 |
23~22.5 |
2300~ 4500 |
1.2 |
12~24 |
1.3~1.2 |
130~240 |
3~10 |
27~23 |
800~ 2300 |
1.5~1.2 |
4.5~12 |
2.0~1.3 |
60~130 |
公共圖書館總建筑面積以及相應的總藏書量、總閱覽座席數量控制指標 表2
注:1.服務人口1000萬以上的,參照1000萬服務人口的人均藏書量、千人閱覽座席數指標執行。服務人口3萬以下的,不建設獨立的公共圖書館,應與文化館等文化設施合并建設,其用于圖書館部分的面積,參照3萬服務人口的人均藏書量、千人閱覽座席指標執行。 2.表中服務人口處于兩個數值區間的,采用直線內插法確定其建筑面積、藏書量和閱覽座席指標。 3.建筑面積指標所包含的項目見附錄一。
第二十一條 在確定公共圖書館建筑面積時,首先應依據服務人口數量和表2確定相應的藏書量、閱覽座席和建筑面積指標,再綜合考慮服務功能、文獻資源的數量與品種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內加以調整。
一、根據服務功能調整,是指省、地兩級具有中心圖書館功能的公共圖書館增加滿足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積。主要包括增加配送中心、輔導、協調和信息處理、中心機房(主機房、服務器)、計算機網絡管理與維護等用房的面積。
二、根據文獻資源的數量與品種調整總建筑面積的方法是:
1.根據藏書量調整建筑面積=(設計藏書量-藏書量指標)÷每平方米藏書量標準÷使用面積系數
2.根據閱覽座席數量調整建筑面積=(設計藏書量-藏書量指標)÷1000冊/座席×每個閱覽座席所占面積指標÷使用面積系數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調整總建筑面積,主要采取調整人均藏書量指標以及相應的千人閱覽座席指標的方法。調整后的人均藏書量不應低于0.6冊(5萬人口以下的,人均藏書量不應少于1冊)。
四、總建筑面積調整幅度應控制在±20%以內。
第二十二條 少年兒童圖書館的建筑面積指標包括在各級公共圖書館總建筑面積指標之內,可以獨立建設,也可以合并建設。
獨立建設的少年兒童圖書館,其建筑面積應依據服務的少年兒童人口數量按表2的規定執行;合并建設的公共圖書館,專門用于少年兒童的藏書與借閱區面積之和應控制在藏書和借閱區總面積的10%~20%。
第二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比例參照表3確定,其總使用面積系數宜控制在0.7。
公共圖書館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比例表
表3
序 號 |
用房類別 |
比例(%)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藏書區 |
30~35 |
55~60 |
55 |
2 |
借閱區 |
30 |
||
3 |
咨詢服務區 |
3~2 |
5~3 |
5 |
4 |
公共活動與輔助服務區 |
13~10 |
15~13 |
15 |
5 |
業務區 |
9 |
10~9 |
10 |
6 |
行政辦公區 |
5 |
5 |
5 |
7 |
技術設備區 |
4~3 |
4 |
4 |
8 |
后勤保障區 |
6 |
6 |
6 |
第四章 總體布局與建設要求
第二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建筑設計應適應現代圖書館服務方式的變化,滿足圖書館開架與閉架管理相結合、紙質圖書與數字資源利用相結合、提供文獻資源與提供文化活動相結合的服務模式需求,根據其規模和功能合理設計。在外觀造型、室內裝修和環境設計上,注意體現文化建筑的氛圍特點,講究實用效果。
第二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總平面布置必須分區明確,布局合理,流線通暢,朝向和通風良好。少兒閱覽區應與成人閱覽區分開,并宜設置單獨的出入口,有條件的,可設室外少年兒童活動場地。老齡閱覽室和視障閱覽室應設在一層。后勤保障用房應盡量集中布置。
公共圖書館館區范圍內的室外道路、圍欄、照明、綠化、消防設施、管線溝井等室外工程應統一規劃建設。
第二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的交通流線組織應暢通便捷,主要出入口人、書、車要分流,標識清晰,科學組織讀者、圖書和工作人員交通流線。藏書庫、采編用房及書刊出入口的書流通道宜與讀者人流通道分開布置。要設計應對突發事件的安全疏散路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應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2001)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
第二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配建公共停車場所,并宜充分利用社會停車設施和地下空間??筛鶕嶋H需要按《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指標》或當地規劃部門的規定確定機動車及自行車車位數量。地下車庫面積不在圖書館總建筑面積之內。
第二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建筑應以多層為主,當用地緊張且城市規劃許可時,可采用高層建筑,但向公眾開放的公共空間不宜超過6層。
第三十條 公共圖書館的藏書、借閱、咨詢服務、公共活動與輔助服務等基本用房,應具有空間使用的靈活性和可調整性,宜采用框架(框剪)結構體系或其他大空間結構形式。
第三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建筑結構抗震要求一般按丙類建筑設防。保存有國家珍貴及重要文獻的大型公共圖書館,應按乙類建筑設防。
第三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的室內環境設計、建筑熱工設計和暖通空調設計,應執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05)的規定,改善室內環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筑構配件、裝修材料和建筑設備必須選擇安全、節能、環保、不損害健康的產品。
第三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各部分的允許噪聲級按《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38-99)的分區規定執行。閱覽室、研究室等“靜區”,應有較安靜的環境,避免噪聲特別是交通噪聲的干擾。確實無法避免時,應從平面布置和隔聲兩方面采取措施。電梯井道及產生噪聲的設備機房應采取吸聲、隔聲及減振措施,閱覽區宜采用軟質材料地面、吸聲頂棚、吸聲墻面等有助于減低噪聲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的主要閱覽室特別是少兒和老齡閱覽室應有良好的日照,并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
第三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的文獻資料防護應包括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溫度和濕度要求、防潮、防塵、防有害氣體、防陽光直射和紫外線照射、防磁、防靜電、防蟲、防鼠、消毒和安全防范等。
公共圖書館要有嚴格可靠的防水、防潮措施,書庫、特藏書庫和非書資料庫、閱覽室應根據《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38-99)的不同要求進行防護設計,設置必要的通風、空調、除濕設備,有條件的宜設空氣調節和凈化設施。
第三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的建筑防火應遵守國家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根據《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38-99)的要求確定耐火等級、防火防煙分區,針對圖書館的特點設計建筑構造、配置消防設施,設置安全疏散出口。
第三十七條 閱覽室在四層及以上的公共圖書館應設為讀者服務的電梯,四層以下的大中型公共圖書館也可設電梯。書庫在二層及以上的公共圖書館應設提升設備。
第五章 建筑設備
第三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設室內外給水、排水系統和消防給水系統,以及相應的設施和設備。給排水管道不得穿過書庫及藏閱合一的閱覽室。
第三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室內溫度、濕度設計參數、通風換氣次數、送風氣流速度等應符合《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38-99)的要求。需要空氣調節的大、中型公共圖書館,宜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設置集中空調系統。供熱熱源優先采用城市集中供熱。
第四十條 公共圖書館的電氣系統,應按其規模確定用電負荷等級。計算機中心、消防系統以及防盜監控系統,應按規定設置可靠的備用電源。
公共圖書館人工照明標準,應符合《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的要求。除正常的人工照明外還應設應急照明和值班照明。閱覽區照明宜分區控制。
第四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按需要設電話系統、電視接收與衛星接收系統,在適當位置設公用電話。大中型公共圖書館應設與消防安保合用的廣播系統。
第四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應按網絡化的要求,建設由主干網、局域網、信息點組成的網絡系統。信息點的布局根據閱覽座席、業務工作的需要確定。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可設置局域無線網絡系統。大型公共圖書館的網絡系統應與辦公自動化、樓宇自動化一并考慮,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適當型級的綜合布線系統。
第四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設置安全防盜裝置。大、中型公共圖書館的主要入口處、儲藏珍貴文獻資料的書庫和閱覽室、重要設備室、網絡管理中心等均應設置門禁及電視監控系統。
附錄一
公共圖書館用房項目設置表
注:1、以上用房有關設計要求,按《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38-99)的要求執行。
2、 小型圖書館的可設項目原則適用于2300㎡以上的小型圖書館。
注: ● 應設 ◎ 可設 ○ 不設
附錄二
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用詞用語說明
一、為便于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詞,采用“可”。
二、本標準中指定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