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縣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評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范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評定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申報、評定、保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的、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具體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如民間文學中的神話、傳說、故事、歌謠、史詩、長詩、諺語、謎語等;
(二)傳統表演藝術;
(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五)傳統手工藝技能;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四條 建立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目的:
(一)推動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工作;
(二)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關于“建立國家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的要求,建立縣級名錄,為國家級和省級、市級名錄提供充分的后備資源;
(三)加強各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博羅縣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展示博羅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四)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五)增進國內和國際社會對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促進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為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及其可持續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五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重要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第六條 我縣轄區的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組織,可向所在地方文化主管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申請。
第七條 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5年保護計劃,并承諾采取如下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
(一)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地記錄,并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后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采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第八條申報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5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申報片和其他有助于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九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具有展現我縣各民族文化創造力、維系博羅文化傳承性的重要價值;
(二)扎根于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進我縣各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較高的水平;
(五)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六)對維系優秀民族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十條 建立本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評審委員會制度,統一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并負責本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評定工作。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文化主管部門,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評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縣文化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合格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市及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推薦項目。
第十二條 專家評審委員會由縣文化主管部門選擇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評審和專業咨詢,并承擔向市及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選拔推薦工作。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四條 縣文化主管部門應通過媒體對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推薦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20天。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縣文化主管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縣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入選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單,經審核同意后,上報市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六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原則上每2年批準公布1次。
第十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各部門應高度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評定工作,對入選項目應加大扶持力度,對入選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開展傳習活動。
第十八條 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對列入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進行定期評估、檢查和監督。對申報主體嚴格執行保護工作計劃、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獎勵;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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